在去年這個時候,本號發布了一篇《刀友必須知道的涉刀正當防衛》文章,來源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在過去的一年中,又發生了很多正當防衛相關案件,各地司法機關根據最高檢指導案例,對於刀具在正當防衛中的作用和定性相較之前有了一定的改變,對於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進行了有效回應。
今天我們就涉刀正當防衛的司法實踐中幾個特點進行一下歸納,大概為以下四點:
一、刀具來源不影響認定
行兇者和防衛者在日常生活中有糾紛,行兇者經常騷擾防衛者且在過程中威脅要對防衛者進行傷害,因此防衛者在生活中隨身攜帶刀具防身。之後行兇者確實對防衛者進行了人身傷害行為,防衛者使用刀具將行兇者擊傷或擊斃。在以往案件中,防衛者有極大概率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在現在,根據最高檢的意見,防衛者隨身攜帶刀具不會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如果行兇者確實實施了行兇行為,防衛者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二、重行為不重結果
在原來的正當防衛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也就是對方採用了什麼級別的暴力行兇,我們就可以以相同級別的暴力防衛,哪怕造成行兇者死亡,導致最終結果嚴重不對等,也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這裡的重點是手段對等,比如對方就踹了兩腳,防衛者從背後掏出40米長的鳳翅鎏金鏜扎了對方個透心涼,這肯定是不行的。
三、防衛有效時長增加
這一點就是著名的崑山反殺案帶給我們的正面意義。
當時「社會人龍哥」拿著開山嘚嘚瑟瑟的威脅要砍於海明,由於平時疏於訓練刀法,導致傢伙意外落地,於海明眼疾手快把龍哥掉刀撿起砍回,龍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空了身子,被於海明追上亂刀擊殺。
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撿刀在手後,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於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於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裡很有可能還要取其他兇器,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感覺自身並不安全,屬於正當防衛。
今後正當防衛的有效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四、提前防衛
當處在行兇者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比如行兇者用砍刀指指點點的時候,此時對方並沒有開始實際的傷害行為,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防衛者不用揣摩行兇者的真實目的和等待行兇者開始行兇就可以提前進行防衛行為。
最高檢察院在答記者問時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可以警示行兇者,讓公民敢於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不過小編也需要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於「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惡」,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不要濫用武力,在和諧互信的基礎上進行有效溝通才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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