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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殺辱母者」於歡減刑出獄 激活正當防衛仍在路上
資料圖: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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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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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時隔六年,認定正當防衛!撤案!
今年7月,霍州市檢察院針對趙某正當防衛刑事申訴案舉行公開聽證,9位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的霍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政府法律專家、律師、鄉鎮代表、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參與聽證。 「按照公開聽證的相關要求,聽證員名單確定後,我們及時印發了案件材料送達各位聽證員,全面客觀地向他們介紹了案件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並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十二批關於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幫助聽證員履行職責。」辦案檢察官成曉林介紹。 「看著我媽和二哥被刺殺,當時現場還有三個孩子,如果我不制止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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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2種情況下你就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應符合>> 防衛過當: 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構成要件>>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2月19日印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集中發布了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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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友必須知道的涉刀正當防衛(2)
在去年這個時候,本號發布了一篇《刀友必須知道的涉刀正當防衛》文章,來源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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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68歲男子反制87歲持棍上門打人者致死,是正當防衛嗎?二審宣判!
記者從朝陽中院通過官方微博發布的《關於郭子玉故意傷害(致死)案的通報》(以下稱「《通報》」)了解到,2020年12月18日,朝陽中院對郭子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二審宣判,郭子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凌源市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子玉6年刑期 2019年7月,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認為郭子玉構成故意傷害罪,明顯不屬於防衛過當,判處郭子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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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那木拉正當防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那木拉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而且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行為。本案中,張那木拉是在周某強、陳某2新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周某強、陳某2新等四人均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進入現場時兩人分別手持長約50釐米的砍刀,一人持鐵鍁,一人持鐵錘,而張那木拉一方是並無任何思想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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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州說法|案說正當防衛之二:死了人就一定是防衛過當嗎?
通常認為,成立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五個條件。那麼,本案是如何符合上述五個條件的呢?來看分析:第一,關於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提到,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這種不法侵害既可以使對人身的,也可以是對財產,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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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今天下午,大連西崗公安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確認事情發生在6月17日凌晨,店員系正當防衛,持刀男子劉某因搶劫罪被刑事拘留。視頻來源:澎湃新聞網傳視頻顯示,橙衣男子劉某進入便利店,持刀威脅黑衣店員,意欲實施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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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 吳某某故意傷害罪獲得不起訴案——正當防衛制度的艱難運用
代理律師首先考慮到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做無罪辯護,如果能使吳某某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就不屬於犯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當前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的條件很苛刻,難度相當大;但本案確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較大可能,還是要盡力爭取撤案;如果辦案部門不認為吳某某成立正當防衛的話,則要盡力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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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3:來一次防衛過當的瘋狂破壞
正當防衛3說《正當防衛3》可能大家都還有點陌生,但是我要是說就是你們看到經常在天上飛來飛去,然後用鉤鎖勾火車,各種破壞,或許大家就有點熟悉了。實在不行,上動圖(給牛屁股裝上噴射器):而今天要提到的《正當防衛3》也是這麼一個遊戲,只不過,他多了更多道具,也多了更多額外的玩法。這個遊戲的勾爪系統腦洞極大,不僅僅可以勾火車飛機,還能把遠處不同物品同時勾過來在空中碰撞產生奇妙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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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少年刺死校園霸凌者被判8年 法院:重視正當防衛|商務英語
貴州少年刺死校園霸凌者被判8年 法院:重視正當防衛|商務英語3月26日,新京報首發報導《貴州甕安校園少年互殺案再調查》,引起輿論廣泛關注。陳浩瀚(化名)與李尚可(化名)同是貴州甕安四中初三學生,2014年4月30日,因校園霸凌致兩人互殺,造成李尚可死亡、陳浩瀚重傷二級。3月28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通過「甕安縣人民政府網」發布《情況通報》,針對「貴州甕安校園少年互殺案」作出回應。網民所關注的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等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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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追蹤,盤點今年熱點案例
案情: 2018年10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平心小學板凳教學點小學四年級學生、10歲的楊曉燕摘了自家果園的百香果,獨自送到不遠處的收購點販賣。楊光毅看到楊曉燕獨自到百香果收購點,便產生了邪念。楊光毅在楊曉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圖對其施暴。楊曉燕反抗並大聲哭喊,被楊光毅用手掐脖致昏迷,隨後被裝入蛇皮口袋帶入某山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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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抓骨折索賠14萬 法院:抓賊人正當防衛,不賠
物主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而鄰居的行為是否為見義勇為呢?近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夫妻倆和兩鄰居抓獲小偷2016 年 3 月 19 日,在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駱某盜竊一個電瓶和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錢某發現。錢某上前詢問,卻被駱某突然推至一旁,駱某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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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新規來了丨今日熱詞打卡
正當防衛justifiable defense2017年,湖南岳陽的徐先生遇到了這樣一件事正當防衛新規或許能給此事一個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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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街頭砍人案:爭議「正當防衛」更需依法辦案
這樣一個發生於縣級市崑山的案件快速引發了舉國關注,輿論沸騰,不僅多數普通網民發聲疾呼支持電動車主的防衛行為,而且不少網絡名人和法律專家都紛紛表態支持。公眾強烈的代入感和同理心使整個輿論呈現一邊倒的態勢,少數「條文控」的聲音被淹沒。民心民意未必能夠完全切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不過理應受到司法的重視。與此同時,民意也應給司法裁判充分的時間與空間,讓輿論與司法各歸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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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為救母砍傷打人者 檢察院:正當防衛不起訴
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對其不起訴。承辦檢察官同時對李明進行了法治教育,引導其在今後的生活中,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李明很小的時候父親就去世了,後來他跟著母親劉梅(化名)與張大強(化名)共同生活。2019年春節前夕,劉梅與張大強因瑣事發生了矛盾,於是就帶著李明回了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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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這個全網替他委屈的當事人,終於等來了公正!
不看事情的起因和發展過程,只看結果,被偷的瓜和受傷的人相比,受傷的人肯定「更值錢」,這樣的「唯結果論」,讓龐大哥的舉動變成了「防衛過當」。可不論價值多少,盜竊本就屬於違法行為。為了防止他人偷竊自己的西瓜,龐大哥抓捕小偷的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而在正當防衛過程中如果造成對方損害,按照法律規定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