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2019年熱點案例5——趙宇正當防衛案

2021-02-25 飛越刑法界

認定正當防衛的理由:

本案中,趙宇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否能夠認定為正當防衛,是爭議的焦點。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概念作了明文規定。歸納而言,構成正當防衛需具備五個條件:(1)起因條件,必須實際存在不法侵害行為;(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3)對象條件,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4)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財產、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條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體到本案而言,存在爭議的主要是起因條件、時間條件、限度條件。

首先分析起因條件。雖然,李某的行為從結果上看,只是造成了鄒某輕微傷的損害結果,不能被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但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並不要求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達到犯罪的程度,李某強行踹門進人鄒某住宅並將鄒某摁在牆上,毆打鄒某頭部,其行為顯然已經侵犯了鄒某的人身權利。本案具備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其次,關於時間條件。本案中,趙宇的行為可分為為他人防衛和為自己防衛兩階段,在第一次其將李某從身後拉拽倒地後,李某並未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其起身後欲毆打趙宇,此時李某的不法侵害對象轉為趙宇本人,趙宇對於正在進行的對其本人人身的不法侵害實施了對不法侵害人李某推倒、踩一腳的行為,係為自己防衛,同樣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再次,關於防衛限度。現行刑法為了肯定見義勇為的行為,對於防衛限度的把握予以放寬,只有實施了明顯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防衛行為,才能認為是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在趙宇案中,趙宇在對李某拉拽、推倒、踩一腳的過程中,其所保護的法益和李某正在侵害的法益均是人身權;從手段上和強度上看,二人在發生肢體衝突的過程中也均未持械,在踹了李某腹部一腳後,趙宇也並未繼續對李某實施暴力行為。因此,不宜認定趙宇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作為防衛人的趙宇面對李某緊迫的不法侵害,要求其對防衛限度有十分精準的把握,未免太強人所難,不是司法正義的應有之意。因此,趙宇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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