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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2019年熱點案例5——趙宇正當防衛案
認定正當防衛的理由:本案中,趙宇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否能夠認定為正當防衛,是爭議的焦點。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概念作了明文規定。雖然,李某的行為從結果上看,只是造成了鄒某輕微傷的損害結果,不能被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但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並不要求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達到犯罪的程度,李某強行踹門進人鄒某住宅並將鄒某摁在牆上,毆打鄒某頭部,其行為顯然已經侵犯了鄒某的人身權利。本案具備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其次,關於時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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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 吳某某故意傷害罪獲得不起訴案——正當防衛制度的艱難運用
代理律師首先考慮到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做無罪辯護,如果能使吳某某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就不屬於犯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當前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的條件很苛刻,難度相當大;但本案確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較大可能,還是要盡力爭取撤案;如果辦案部門不認為吳某某成立正當防衛的話,則要盡力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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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2種情況下你就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應符合>> 防衛過當: 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侯秋雨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8號)「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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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友必須知道的涉刀正當防衛(2)
今天我們就涉刀正當防衛的司法實踐中幾個特點進行一下歸納,大概為以下四點:一、刀具來源不影響認定行兇者和防衛者在日常生活中有糾紛,行兇者經常騷擾防衛者且在過程中威脅要對防衛者進行傷害,因此防衛者在生活中隨身攜帶刀具防身。之後行兇者確實對防衛者進行了人身傷害行為,防衛者使用刀具將行兇者擊傷或擊斃。在以往案件中,防衛者有極大概率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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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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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殺辱母者」於歡減刑出獄 激活正當防衛仍在路上
圖片來自山東高法因刺死暴力討債者一審獲刑無期,二審認定為防衛過當改判五年有期徒刑,2020年11月18日減刑出獄。已成為評判正當防衛制度的標杆性案例舉國關注的山東聊城於歡案走向尾聲。財新記者獲悉,2020年11月18日,因故意傷害罪終審獲刑五年的於歡被減去餘刑釋放,當天上午11時左右已回到家中。於歡今年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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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今天下午,大連西崗公安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確認事情發生在6月17日凌晨,店員系正當防衛,持刀男子劉某因搶劫罪被刑事拘留。視頻來源:澎湃新聞網傳視頻顯示,橙衣男子劉某進入便利店,持刀威脅黑衣店員,意欲實施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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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新規來了丨今日熱詞打卡
正當防衛新規或許能給此事一個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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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3:來一次防衛過當的瘋狂破壞
正當防衛3說《正當防衛3》可能大家都還有點陌生,但是我要是說就是你們看到經常在天上飛來飛去,然後用鉤鎖勾火車,各種破壞,或許大家就有點熟悉了。實在不行,上動圖(給牛屁股裝上噴射器):而今天要提到的《正當防衛3》也是這麼一個遊戲,只不過,他多了更多道具,也多了更多額外的玩法。這個遊戲的勾爪系統腦洞極大,不僅僅可以勾火車飛機,還能把遠處不同物品同時勾過來在空中碰撞產生奇妙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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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那木拉正當防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那木拉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而且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行為。本案中,張那木拉是在周某強、陳某2新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周某強、陳某2新等四人均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進入現場時兩人分別手持長約50釐米的砍刀,一人持鐵鍁,一人持鐵錘,而張那木拉一方是並無任何思想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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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州說法|案說正當防衛之二:死了人就一定是防衛過當嗎?
通常認為,成立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五個條件。那麼,本案是如何符合上述五個條件的呢?來看分析:第一,關於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提到,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這種不法侵害既可以使對人身的,也可以是對財產,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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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鼓勵正當防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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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街頭砍人案:爭議「正當防衛」更需依法辦案
這樣一個發生於縣級市崑山的案件快速引發了舉國關注,輿論沸騰,不僅多數普通網民發聲疾呼支持電動車主的防衛行為,而且不少網絡名人和法律專家都紛紛表態支持。公眾強烈的代入感和同理心使整個輿論呈現一邊倒的態勢,少數「條文控」的聲音被淹沒。民心民意未必能夠完全切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不過理應受到司法的重視。與此同時,民意也應給司法裁判充分的時間與空間,讓輿論與司法各歸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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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68歲男子反制87歲持棍上門打人者致死,是正當防衛嗎?二審宣判!
郭子玉與趙洪財比鄰而居,但因菜地糾紛素有積怨 朝陽中院認為,趙洪財已87歲高齡,平日拄拐,郭子玉在奪下拐棍並將其推倒後,郭子玉夫妻已經完全控制住趙洪財,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此後實施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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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少年刺死校園霸凌者被判8年 法院:重視正當防衛|商務英語
網民所關注的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等話題。justifiable defense: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是:If a person employs an act to stop an unlawful infringement for the purposes of avoiding the said infringement for the State's 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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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抓骨折索賠14萬 法院:抓賊人正當防衛,不賠
物主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而鄰居的行為是否為見義勇為呢?近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夫妻倆和兩鄰居抓獲小偷2016 年 3 月 19 日,在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駱某盜竊一個電瓶和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錢某發現。錢某上前詢問,卻被駱某突然推至一旁,駱某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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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這個全網替他委屈的當事人,終於等來了公正!
不看事情的起因和發展過程,只看結果,被偷的瓜和受傷的人相比,受傷的人肯定「更值錢」,這樣的「唯結果論」,讓龐大哥的舉動變成了「防衛過當」。可不論價值多少,盜竊本就屬於違法行為。為了防止他人偷竊自己的西瓜,龐大哥抓捕小偷的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而在正當防衛過程中如果造成對方損害,按照法律規定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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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為救母砍傷打人者 檢察院:正當防衛不起訴
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對其不起訴。承辦檢察官同時對李明進行了法治教育,引導其在今後的生活中,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李明很小的時候父親就去世了,後來他跟著母親劉梅(化名)與張大強(化名)共同生活。2019年春節前夕,劉梅與張大強因瑣事發生了矛盾,於是就帶著李明回了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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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追打女商販被砍傷,警方:商販揮刀行為系正當防衛
通報稱,城管隊員楊某橋行為構成毆打他人被行拘,女攤主被追打中揮刀致城管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同時,女攤主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被警方予以警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