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為救母砍傷打人者 檢察院:正當防衛不起訴

2021-02-16 人民網

看到母親被毆打,16歲的廣西少年李明(化名)取來菜刀將打人者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傷。經鑑定,打人者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後公安機關以李明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記者發現,11月15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該案件。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對其不起訴。承辦檢察官同時對李明進行了法治教育,引導其在今後的生活中,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李明很小的時候父親就去世了,後來他跟著母親劉梅(化名)與張大強(化名)共同生活。2019年春節前夕,劉梅與張大強因瑣事發生了矛盾,於是就帶著李明回了防城。之後張大強多次到劉梅家要求劉梅跟其回家,但都遭到拒絕。

2019年4月13日晚上,張大強再次找到劉梅要求她跟其回家,在被劉梅拒絕後,二人發生了爭執,張大強於是將劉梅拖拉出家門外騎在她的身上進行毆打。看到母親被打,李明拉扯、抓撓、拳打張大強,想要將他拉開,但卻沒有產生效果。之後他聽到母親喊救命,並讓他回家拿菜刀,李明便跑回屋裡面拿來菜刀,將張大強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傷。經鑑定,張大強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後公安機關以李明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後,審查了全部證據材料,向被害人、李明及證人核實了案件事實和情節,還了解到李明跟著母親在張大強家生活期間,他們能夠和睦相處,張大強對李明也很好,疼愛有加,李明對張大強也沒有偏見、仇恨,李明並不存在藉機傷害的動機和目的。

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辦案檢察官認為,李明在母親正在受到張大強的不法侵害,經其推拉、抓撓、徒手捶打仍無法制止的情況下,持菜刀將張大強砍傷的行為,屬於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雖對不法侵害人張大強造成了損害,但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李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應當對李明不起訴。

防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決定對其不起訴。今年9月23日,檢察院舉行了宣布儀式。在宣布儀式會上,檢察官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說理,並對李明進行了相關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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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翟巧紅 | 編輯:蔡靜

來源:北京青年報 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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