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權利人投訴,是全年都在進行。而發起惡意投訴的所謂『權利人』,專門盯著行業內的頂級賣家,以及大促銷這樣的時間點,進行密集的品牌詞投訴,以達到敲賣家『竹槓』的目的。」巡洋說。
而從近年來的法院判例情況看,支持者有之,不支持者亦有。但今年以來,一個趨勢不容忽視,即在一些地區,對職業打假人的態度,開始發生微妙的轉變。
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今年4月媒體曝出的重慶市高院下發了一份名為《關於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通知。 這份《解答》中首先明確,對於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人,賦予其消費者地位並享有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對於實現消法的立法目的有積極意義。 不過,《解答》同時又指出:「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人是消費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人請求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因有違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對待「職業打假人」的態度上,成都市溫江區法院院長蔣劍鳴的觀點或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蔣劍鳴曾這樣表示:「知假買假雖然在客觀上確實具有正面效果,但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只注意目的的有效性而不顧手段的正當性。對社會而言,有違誠實信用的知假買假索賠與假冒偽劣和欺詐行為具有同樣的危害。如果選擇支持知假買假者獲得懲罰性賠償,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和欺詐行為可能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會誠信建設會出現偏向,社會誠信體系會受到損傷,這個損失也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