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山西省稷山縣的羅方,在河津市搭乘一輛計程車返回自己在稷山縣的家。途中遇到車禍,羅方經搶救無效死亡,家中留下年邁的母親,妻子,和兩個年幼的孩子。從此生活陷入困境。
羅方的家屬認為,羅方是乘坐河津市振華計程車公司的計程車出現意外死亡的,計程車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便將振華計程車公司告上河津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11543.5元,案件訴訟費由振華公司承擔。
2018年11月29日,河天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起民事訴訟案。這起案子的原被告雙方和第三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參加庭審。
庭審中,被告計程車公司認為,由於羅方是在乘坐計程車時,不系安全帶,是他死亡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過失,而且,雖然計程車行駛證和營運證上寫的是計程車公司的名字,但也不能證明該車歸振華公司所有,更不能證明應該車歸振華公司運營和支配。也就不能證明振華公司是本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被告當庭出示了一份服務合同書,合同書上註明了,肇事車輛產權屬於車主高某。振華公司只是負責代繳各種稅費,協助車輛年檢事宜。車輛運營支配權屬於車主高某。
保險公司方代理人則說,被告在向我公司投保的時侯,未向我公司如實告知其所投保中的經營風險,造成我公司對承保車輛的經營風險無法做出正確判斷。因此計程車公司應當對其未如實告知所產生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我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原告的代理人認為,司機高某所持有的營運證,上面有振華公司的名稱,並非是由其個人身份申請的營運證,並不能否認涉案車輛和計程車公司脫離了關係。而羅方是乘坐振華計程車公司的計程車發生意外死亡的,計程車公司就是承運合同方的主體,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河津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振華計程車公司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費852665.5元,案件審理費15703元,由計程車公司承擔10992元,原告方承擔4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