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2019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1-5)

2021-02-24 江蘇保險中介

案情:

國之藏公司淘寶店是從事網絡酒類銷售的公司。國之藏公司淘寶上的網店作出24小時發貨的承諾。2017年3月18日,周某在國之藏公司的淘寶網店下單購買了兩壇53度5L裝珍藏版茅臺酒,總價為28400元,並於當日支付了全部款項。2017年4月6日,國之藏公司告知周某其購買的酒無貨,經協商,周某於2017年4月10日取消了訂單。幾天後,國之藏公司調高了該款酒的價格,繼續在網上銷售。周某認為,他是在國之藏公司稱無貨、今後也不會再銷售該款產品的情況下才取消訂單的,國之藏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國之藏公司按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國之藏公司不能合理說明取消訂單後重新提價銷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背承諾,隱瞞囤積居奇真相,構成欺詐,判令賠償周某支付價款3倍的賠償金共計85200元。(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選送)

法官點評:

當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表現形態多種多樣,但其核心仍然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周某提供雙方交流的微信記錄等證據表明,其在2017年3月18日與國之藏公司就何時發貨一直溝通、確認,直至2017年4月6日,國之藏公司才明確告知周某無貨並建議取消訂單。國之藏公司對周某訂購的商品長期未能發貨,明顯與國之藏公司淘寶上的網店作出24小時發貨的承諾不符。而在國之藏公司告知周某無貨,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不久,國之藏公司又調高價格在網上繼續銷售該商品。國之藏公司對其取消訂單又重新提價銷售的行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其是為獲取更高利潤,囤積居奇,隱瞞其有現貨的事實,誤導周某解除合同,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按商品價款的三倍向消費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該案例提醒我們,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可以發生在經營的各個環節,不僅限於訂立合同時,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本質上符合欺詐的實質特徵,消費者就可以通過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當前疫情期間,網上有很多不法商家為了謀取暴利,對消費者訂購的防疫商品不予發貨,並謊稱所售商品無貨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然後再以高價繼續銷售謀取暴利,該行為不僅導致消費者無法及時獲取防疫商品,而且嚴重違背社會誠信,已經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法要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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