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臂阿童木」商標權無效案例涉及的訴爭商標為第4553473號「鐵臂阿童木」文字商標,訴爭商標由案外人泉州市菲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註冊申請,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靴、運動靴、運動鞋」等商品上。後經轉讓,權利人變更為阿童木(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又轉讓至泉州市開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手塚株式會社於2014年12月18日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沒有侵犯手塚株式會社的在先著作權和在先商品化權,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手塚株式會社不服提起訴訟,其認為阿童木福建公司在未獲得手塚株式會社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產品、註冊商標及網站上大量使用 「阿童木」動漫形象作品,主觀惡意明顯,侵犯了手塚株式會社在先的著作權和在先商品化權。因此,手塚株式會社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僅為純文字商標,並沒有體現阿童木的卡通形象,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並未侵犯手塚株式會社享有的著作權。「阿童木」既是手塚株式會社出品的動漫作品《鐵臂阿童木》的片名,也是動漫作品中主要人物的名稱。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動漫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並已播出,「鐵臂阿童木」、「阿童木」作為動漫作品的名稱以及動漫的角色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具有較高知名度,故「鐵臂阿童木」、「阿童木」可以作為在先作品名稱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稱進行保護。
但在先作品名稱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稱權益的保護範圍並不當然及於全部商品和服務類別,仍應以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為原則。雖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原告並未在鞋等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形象,但手塚株式會社在第25類商品上註冊有「鐵臂阿童木」商標,且鞋等商品是生活必需品,會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了手塚株式會社的在先權益。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