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甘肅消協公布2018年消協投訴典型案例(下)

2021-02-15 甘肅市場監管

分期付款購手機

暗藏陷阱維權難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陝西消費者楊先生在康縣傑達通訊門店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了一部價值2000多元的手機,並現場辦理了12個月的分期付款手續。前3個月每月平均支出費用344元,但是,消費者發現第4個月需支付的費用竟然高達778元,如果按此類推,到年底,那麼需支付的費用將遠遠超過經銷商和擔保公司深圳普惠快信業務員不超出利息加本金3000元的承諾。為此,消費者訴至康縣消協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處理過程及結果】

康縣消協接到投訴後了解到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調查中消費者稱,自己與經營者籤的是電子合同,籤訂合同時因自己的疏忽,只盲目聽取了業務人員對於貸款的方便性和優惠度的介紹,而忽視了合同中的不平等條約,造成自己權益受損。消協工作人員認為,首先,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籤訂的借款合同,經測算其年利率高於國家規定的24%,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視為為無效合同;其次,經營者向消協提供的雙方電子格式條款合同(A3列印件),證據材料字跡模糊、難以辨認,內容繁雜,正常閱讀無法全面領會條款中的具體規定。依據《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經營者終止合同。經過調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終止籤訂的電子格式合同,按裸機正價通過微信現場支付了手機應付的餘款,雙方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這起案例,消費者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手機,經營者隱瞞了其中涵蓋的服務費、手續費、擔保費等諸多不合理費用,還利用了消費者對於分期利息的算法和平均水平缺乏了解等情況誘導消費者購買。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消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之規定,經營者理應按照約定兌現其承諾。

【案例警示】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僅購物方式更加多元化,付款方式也更便民快捷,消費者在選擇分期付款購物時一定要在所購物品的實體店專櫃了解每月償還的本金和需支付的利息等具體方案後再決定。貸款買手機還可以通過各大銀行辦理。現在手機等電子產品更新換代很快,要根據個人的工資水平、還款能力決定是否選擇貸款購物,避免貸款購物成為生活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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