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也就是上周五,一則題為《裡程碑判例:全國首例小區車庫之爭一審落槌,小區車庫到底屬於誰?》的文章,刷爆朋友圈。
文章中還有法學教授言之鑿鑿【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介紹說,我國目前還沒有系統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而實際上,每個建築物都有空間專有權、公用設施共有權以及業主管理小區事務的成員權。南京「車庫之爭」的判例,對催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的出臺,有著積極作用。】
最後一段更是達到了狂歡的高潮【「車庫之爭」以業主委員會一審勝訴告終的消息在南京傳開以後,很多小區的業主們都喜形於色。一位業主給記者算了一筆帳,如果此案業主委員會終審勝訴,從理論上說,南京的開發商們將退出出售車庫的驚人巨款。據了解,目前,南京擁有面積為1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200多個,假設每個小區有60個車庫,均已出售,而每個車庫的平均售價是10萬元,且情形類似此案「車庫之爭」,開發商在這一塊至少要退出12個億左右。這可能還是個保守的估計,如果1萬平方米以下的小區都算進去,數額更為巨大。】
下面,反轉開始了:
4月9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鄭重聲明:
鼓小助在此鄭重提醒大家,這些文章中提到的均是並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本案應以生效判決為準!
南京星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查明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鼓樓法院審理後認為: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體現的是全體業主的意志,本案所涉車庫的權利歸屬與全體業主均有利害關係,作為代表全體業主意志的原告有權提起訴訟,故系本案適格主體,被告關於原告不符合主體資格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星漢城市花園小區規劃核准車庫數量為36個,實際建設59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超規劃建設的23個車庫應屬業主共有。規劃核准的36個車庫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的規定,應有不低於15%(最低6個)的車庫為業主保留。
因此,星漢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實際有權取得的車庫為29個,原告要求確認其對小區全部車庫均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交付了24個車庫,尚應向原告移交5個車庫。因被告應移交的車庫已實際出售給小區其他業主,原告要求移交車位的請求實際無法履行,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5個車庫對應的出售價款500000元。
綜上,2014年9月,鼓樓法院經審理,作出重審判決:
一、被告江蘇星漢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星漢城市花園業主委員會車庫出售款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星漢城市花園業主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物權法》第七十四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狂歡結束了!
(來源|法務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