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第一次碰撞致車上乘客被拋出車外,繼而發生第二次碰撞,造成被拋出車外的乘客傷亡。此種情形下,判定受害人為「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應當以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點身處車內還是車外,進而決定是否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付規則。
2018年2月15日2時40分許,賀某某駕駛渝FQX***小型普通客車載彭某某等一行四人沿滬蓉高速公路行駛至滬蓉向1135Km+400m處時,車輛與右側混凝土護欄第一次碰撞後發生翻滾,副駕駛座位乘坐人彭某某被拋出車外至車輛右側快車道內。同日3時00分許,胡某某駕駛魯B02***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事發路段,在快車道內與前方已經發生事故橫向停於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的渝FQX***號小型普通客車左前部發生第二次碰撞,致渝FQX***號小型普通客車順時針旋轉滑移過程中與躺於快車道內的彭某某相接觸,兩次碰撞造成彭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賀某某受傷,兩車及高速公路道路交通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交巡警部門認定兩次碰撞共同造成彭某某死亡,賀某某對第一次碰撞承擔全部責任,賀某某和胡某某對第二次碰撞承擔同等責任。彭某某的近親屬起訴至雲陽法院,請求賀某某、胡某某賠償彭某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140餘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後,雲陽法院認為,第一次碰撞時,彭某某系渝FQX***車上人員,不應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付規則,該次碰撞造成的損失由車輛駕駛員賀某某負擔。第二次碰撞時,彭某某已被拋至地面,與事故車輛發生碰撞,彭某某此時是「第三者」,該次碰撞造成的損失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付規則。
一審宣判後,原告方不服,向重慶二中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實踐中,高速行駛的機動車發生多次碰撞的情形較為尋常,在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規則索賠時,既要整體判定損失大小,又要根據各次碰撞的具體情形判定是否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付規則。就本案而言,判定受害人為「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應當以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身處車內還是車外,第一次碰撞時的起算點應當是渝FQX***號車輛碰撞護欄,即是說應當從彭某某受到傷害時起算,從該起算點起算受害人彭某某屬於車上人員,故不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規則。第二次碰撞的起算點是魯B02***號車輛碰撞渝FQX***號車輛左前部,此時,彭某某躺在路面之上,且魯B02***號車輛碰撞渝FQX***號車輛使後車滑行過程中與彭某某再次碰撞,從該起算點起算受害人彭某某系「第三者」,應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規則。
文字:譚偉
排版: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