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警方初步調查,3月1日下午15時32分,肇事司機駕駛一輛奔馳小轎車前往機場,當車輛行至機場高架橋離港平臺轉彎處時突然失控,衝向右側護欄後繼續前衝,撞向在護欄邊的人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其中5人當場死亡、包括肇事司機在內的4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3人受傷。
事故已然發生,哀痛之餘,根據《2014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對事故善後所需的賠償金做一個簡單的測算:
照此標準,深圳城鎮居民的賠償金大致如下:
本次事故造成8人死亡(不含死機),則死亡賠償金總計約1064萬;
約23人受傷,其中9人危重傷(4人死亡),1人重傷,2人中度傷,人均治療費及殘疾補償金等20萬,合計約240萬;
15人輕傷,人均治療費10000元,合計約15萬;
則本次事故的賠償金預計將超過1319萬。
即日已經得到證實,肇事車輛粵BA495Q在人保財險投保了交強險,但未投保商業險。面對如此重大的賠償,保險公司將依據保險責任給予投保人12.2萬元的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賠償金缺口仍高達1300餘萬!作為車主,大家都關心賠償,假設基於肇事車輛承擔責任的前提下(行人也可能存在過錯,以交警認定為準),賠償或根據以下情況來承擔:
@ 如果肇事司機也在車禍中死亡,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答:在交強險的範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機的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女司機的父母要不要賠錢?
答:女司機如果已經去世,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女兒遺產時,依法須同時承擔其女兒應負的債務,但是以遺產範圍為限。換言之,如果遺產不足賠償,其父母可以主張放棄繼承,也就不必再承擔其賠償責任了。
@ 如果車主借車給朋友使用,發生車禍車主是否要承擔責任?
答:只有在車主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才需承擔責任。以下情形可認定車主有過錯:(1)明知車輛有缺陷而借給他人使用,造成事故;(2)明知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而借車給其使用;(3)明知他人喝了酒或吸了毒仍借車給他人使用;(4)借用人具有明顯不能駕車的其他情形。
@ 如果單位員工奉命開車出去接送機、外出辦事發生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答:由單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員工在上班期間偷開單位車輛出去辦理與單位利益無關事項造成事故的,單位在承擔責任後可向肇事的員工追償。
@ 如果是召的專車服務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答:由專車服務公司承擔。
@ 如果車是租來的,造成事故應由誰承擔?
答:由使用人(即租車人)承擔。租車公司只在存在過錯(例如明知租車人無駕駛資格而將車出租給其使用等)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 如果是代駕過程中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
答:分兩種情形:一是有償的代駕,(如代駕公司的服務),這種情況下由代駕公司承擔責任。二是無償的代駕(如熟人、朋友之間的代為駕駛、臨時護送),這種情況發生事故一般由被代駕的人承擔;如果代駕人存在重大過失,則由代駕人與被代駕人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內容與測算,不代表任何一方觀點亦不作為理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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