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生物精神病學會聯合會(WFSBP)發布了《精神科患者激越的評估和管理:專家共識》,全文發表於2016年3月《世界生物精神病學期刊》。
以下為工作組針對精神科患者精神運動性激越評估及管理的22項建議:
1、若患者無既往診斷或信息不足,應首先將激越視為全科軀體疾病所致,直至證明另有病因。
2、針對激越患者的常規軀體檢查包括全套的生命體徵、血糖(指血)、血氧水平及尿毒理學檢測。
3、治療激越後,應系統評估患者所處的鎮靜水平。
4、針對激越患者,首先考慮使用的幹預手段永遠是口頭「降溫」(de-escalation)、改善環境及其他著眼於提高患者參與度的策略,而非軀體約束。
5、針對輕中度激越患者,應永遠嘗試口頭「降溫」,進而避免使用軀體約束。
6、只有當患者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顯著傷害,且其他方法均不可用時,才應使用軀體約束作為最後的策略。
7、面對暴力風險,當事患者、工作人員及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應著重考慮。
8、若確有必要對激越患者實施約束和隔離,不僅需要進行適宜的監測觀察,還應使用質量指標(QI,評估住院醫療質量的指標)進行衡量。
9、針對軀體約束的患者,必須機警地記錄其監測情況:約束後的第一個60分鐘內,應每15分鐘測量一次生命體徵;隨後的4個小時內應每30分鐘測量一次,或直到其醒轉。
10、一旦患者經評估不再對自己和/或他人具有危險性,軀體約束即應儘早解除。
11、只要有可能,應優先考慮非侵入性治療,而非侵入性治療。
12、針對藥物類型及給藥方式,激越患者自己應儘可能參與選擇。
13、藥物治療的主要目標是使激越患者快速安靜下來,而非過度鎮靜。
14、若計劃進行非患者自願的藥物幹預,醫療團隊內部應達成一致,且認真完善操作準備。
15、針對輕度激越患者,應優先考慮口服藥物(包括口服液及口崩片),而非肌注劑型。
16、針對嚴重激越患者,快速起效及可靠性是選擇給藥方式的最重要因素。
17、針對繼發於酒精戒斷的激越患者,應優先考慮使用苯二氮䓬類藥物治療,而非抗精神病藥。
18、針對與酒精中毒相關的激越患者,應優先考慮使用抗精神病藥治療,而非苯二氮䓬類藥物。
19、針對輕中度激越患者,若需要快速起效,可考慮使用抗精神病藥吸入劑型。
20、鑑於聯用可能帶來的危險效應(低血壓、心動過緩及呼吸抑制),不應同時使用奧氮平和苯二氮䓬肌注劑型。
21、儘可能避免靜脈給藥,除非別無他選。
22、老年激越患者所使用的藥物劑量宜低,通常介於標準成人劑量的1/4至1/2之間。
附:可能導致激越的潛在病因
激越的精神檢查要點
言語「降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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