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重慶市沙區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被告重慶市沙坪垻區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提出被告不當使用「陳昌原」商標,使消費者產生了混淆,侵犯了其「陳昌銀」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使用「陳麻花」的行為侵害了其企業名稱權,故訴請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陳麻花」、「陳昌原」字樣,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則認為,陳麻花是磁器口麻花的統稱,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麻花只是其中的一種,陳麻花並不是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企業字號;至於「陳昌原」商標,已經通過商標局的初審審核,在商標局最終審核前,互旺食品公司享有使用權,因此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舉示了大量證據,審判人員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依法高效完成了法庭調查。沙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陳昌銀」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麻花,互旺食品公司在其生產的麻花外包裝上使用的「陳昌原」與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陳昌銀」商標近似,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陳昌原」與「陳昌銀」有一定的關聯性,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市場混淆,互旺食品公司的該行為屬於侵犯「陳昌銀」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故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陳昌原」字樣並賠償損失3萬元。
但磁器口陳麻花公司未將「陳麻花」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或者宣傳,「陳麻花」尚不能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加以保護,故不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故駁回了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結束後,原告提起上訴,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陳麻花」字樣。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陳麻花」和其企業名稱之間建立了穩定聯繫,不足以達到區分其與其他經營者的功能,因此「陳麻花」不足以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加以保護,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這起著名的商標權、企業名稱權之爭塵埃落定。(重慶晨報-上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