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社理事會第1996/31號決議的規定,獲得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1.可在紐約、日內瓦、維也納聯合國大廈派設機構和常駐代表;
2.可得到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及附屬機構會議議程,並可指派授權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經社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會議;可就其擅長的議題,提出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作相關的書面陳述,經由秘書長分送理事會各成員國;
3.可申請參加聯合國召開的有關國際會議及其籌備機構會議,可做簡短發言和提交書面報告;
4.可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委託,為非政府組織委員會進行專門研究調查或撰寫具體文件。
具體來說:
1.經社理事會的臨時議程都可以提供給有諮商地位的組織;
2.具有全面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有權要求將其關切列入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議程。
3.具有全面諮商地位和特別諮商地位的組織可派代表列席理事會及附屬機構的所有公開會議。
4.具有在冊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也可派代表出席與其專長領域相關的會議。
5.具有全面諮商地位和特別諮商地位的組織所提交的書面陳述,作為聯合國文件印發。
6.具有在冊諮商地位的組織也可應邀提交書面說明。
7.第1996/31號決議還規定具有全面諮商地位和特別諮商地位的組織在理事會某些會議期間需做出口頭陳述。
聯合國秘書長特別授權對具有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給予如下便利:
1.酌情及時提供經社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各種文件;
2.提供聯合國有關新聞服務;
3.安排有關團體或組織就特別關注的議題進行非正式討論;
4.在聯合國大會召開有關經濟、社會等議題的公開會議中適當安排非政府組織席位。
經社理事會諮商地位是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之間正式關係的核心,對其他聯合國機構和部門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譬如:聯合國大會雖迄今還沒有這種制度安排,但已形成一些慣例,如:邀請非政府組織非正式參與大會各主要委員會和附屬機構的工作。近年來,非政府組織踴躍參加聯合國大會的特別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具有經社理事會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都可以直接參加這類會議。沒有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則需經過這些會議的成員國同意方能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