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起執行案件中,上海二中院依法評估拍賣被執行人潘某名下位於本市楊浦區的一處房產。然而,該房產經過二次網上拍賣和公告變賣,均未成交。今年8月28日,上海二中院裁定將上述涉案房產以人民幣1906萬元給申請執行人林某受償抵債。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處房產卻被案外人某文化公司佔用了。執行法官經調查得知,原來,被執行人潘某也拖欠了該文化公司的債務,至今沒有償還,該文化公司便佔據了這處房屋用作辦公場所,拒不搬離。
如今,房屋已經被法院裁定給林某受償抵債,文化公司理應搬離。但是,經過溝通,該文化公司仗著被執行人也欠了他們的錢款,始終不願意搬走。房子拿不到手,林某的權益仍舊得不到保障。
於是,9月11日,執行法官趕赴該房屋所在地張貼了清場公告,要求佔用該涉案房產的單位或個人與公告之日起30日內搬離並清空房屋。當天,陳華榮了解到,這家公司一般由幾名志願者輪流坐班接待客戶,公司老闆平時並不到場。這幾名志願者聲稱,潘某已經承諾將房屋抵給他們了。
對此,陳華榮耐心地對他們進行了釋法:「如果你們主張對方欠錢了,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陳華榮指出,文化公司主張被執行人也拖欠了他們的錢款,這與林某一案是兩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擅自佔有該處房屋。此後,執行法官再次強調了限期搬離的要求,並表示屆時若未搬離,將對文化公司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公告張貼之後,陳華榮又兩度前往現場,再三進行了釋法說理,督促該公司儘早搬離。然而,到了10月11日,該文化公司依舊沒有搬走。清場公告的限期已滿,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陳華榮決定對該房屋進行清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