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iff
英 [ˈʃerɪf] 美 [ˈʃɛrɪf]
【英文釋義】
(in the US) an elected officer responsible for keeping law and order in a county or town
【中文釋義】
n.(1)〈英〉郡長 這一官職在諾曼人徵服英格蘭之前即已存在。他是王室官員,是國王在各郡的代表。徵服者威廉入主英格蘭後,郡長成為各郡的首席官員,並主持郡法院,裁斷民事及刑事案件,執行各種令狀,在郡內徵募兵士。自 12 世紀中期以來,隨著王室法院的發展, 巡迴審理、治安法官等興起,郡長的司法管轄權受到限制,權力及職能都較以前為小。自都鐸王朝後,該職位主要變成儀式性質。在英格蘭,現今各郡每年需指派一名郡長。事實上, 得到指派的人士一般需家底殷實。現在郡長的職責主要有:1負責該郡的議會選舉;2執達高等法院及刑事法院判決(令狀);3收繳應充公的保證金。但其職責一般由副郡長〔under-sheriff〕來履行。
(2)〈蘇格蘭〉郡長 蘇格蘭在盎格魯-諾曼人影響下,自 12 世紀引入郡長制。郡長成為王室統治的工具,起初郡長一般由貴族擔任,而也正是郡長又進一步削弱了貴族的權力。之後,郡長職位逐漸變成世襲性質,中央政府則常常無力控制郡長。自 13 世紀,郡長指派委任代表,這樣郡長漸漸變得有名無實。委任代表們主持各主要法庭,他們逐漸被叫做「sheriff」。在 1970 年,郡長又正式重新命名為「sheriff-principal」。在現代,郡長官職是一個地位尊顯的職位。它有許多行政職能,並監督郡內的司法事務,且為主要地方法院的法官。
(3)〈美〉(縣)行政司法官 行政司法官一般為民選官員,握有實權, 可以任命行政司法官助理。行政司法官及其助理均有權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警察權,以及送達傳票、執行判決,出售及扣留法院判決應出售及扣留的物品的職責。
【詞組】
sheriff court
〈蘇格蘭〉郡長法院 自12世紀以來便一直存在並不斷發展的下級法院,對應於英格蘭的郡法院〔county court〕。郡長法院在蘇格蘭境內每一行政司法管轄區〔sheriffdom〕內所有的大城鎮都定期開庭,享有廣泛的民、刑事管轄權。其民事管轄權無財產數額方面的限制,並可受理各類案件,主要例外是與身份有關的案件。審理通常由一名郡長獨立進行,有時也由七人陪審團陪審。出庭律師〔advocate〕和事務律師都有權在該法院出庭。小額財產請求由簡易法庭〔summary court〕按簡易程序處理。對其裁決不服可先上訴至首席郡長〔sheriff-principal〕,再上訴至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也可不經首席郡長直接上訴至最高民事法院。其刑事管轄權包括所有普通法與制定法上的刑事犯罪案件,對其審理或適用簡易程序,或由15人陪審團進行,後者享有更大的量刑權。在刑事訴訟中,首席郡長和郡長的權限是同等的,對其裁決不服應向蘇格蘭高等刑事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上訴。對犯罪的指控在實踐中則全部是由地方檢察官〔procurator-fiscal〕及其助手代表公眾的利益來承擔的。
【例句】
例1:
Former Roane County Sheriff Bo Williams pleaded guilty in court to stealing the drug from a police locker. It was being used as evidence in a case.
Roane縣前治安官Bo Williams在法庭上承認他從警察局一個儲物櫃裡偷了這種藥品。該藥品原本是一宗案件的證據。
例2:
Ventura County Sheriff says officers got to the scene within 3 minutes after the first emergency call was made.
文圖拉縣治安官說警察在第一個緊急電話打出後3分鐘之內就趕到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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