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 當事人於2019年11月份從其家人手中(其家人也在經營餐飲店,其家人於2019年10月31日從四川自流井區購進)共購買了10斤涉案香腸用於從事經營活動,2020年4月22日,道真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對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香腸開展抽樣送檢,並送貴州省檢測技術研究應用中心檢驗檢測同時出具檢驗報告(No:SC20520000690238939),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醃臘肉製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復檢。
截止案發時,當事人經營場所無涉案香腸,當事人共購進的10斤香腸已銷售了3.85kg斤,被抽樣送檢1.15kg(已獲得產品抽樣檢驗費用),銷售價格為88元/kg,進購價格為46元/kg,其貨值金額為440元,獲得違法所得210元。當事人已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貳佰壹拾元整(¥210.00);
2、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合計金額伍萬零貳佰壹拾元整(¥50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