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其心,萬善出。
——明·方孝孺
對法律來說,維護公正,是最基本的價值追求,但是,何為正義,則是一個無法定義的概念,其如此抽象,無法把握,只能成為一把雙刃劍,因為作為一種意識,正義由人的常識決定,而這種「人心中的正義感」,則是一種來自各自文化對一種社會道德的認識,然後被植入人的意識,作為一種維繫社會秩序的價值,其基礎性決定了他特性的永恆性。
正義展示在個體身上,則表現為一個人的良知,對法官來說,他通過適用法律,決斷黑白和是非,以此來昭示法律、實施正義。甚至可以說,在司法過程中,法官可以宣告公正高於立法,也就是說司法判決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發現」公正之法的過程。成文法可以改變,永恆的正義原則卻不可改變。
法律規定,條文之間常常存在衝突或者存在潛在的理解分歧,可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原因之一就在於,世間萬事萬物,語言不僅難以窮盡對其精確的予以概念,定義,命名以及邏輯規制,而且恰恰由於人性是一個時刻出於創造的動態力量,使得個體和社會,不停的出於變動之中,那麼法律的一定時間段內剛性規定,只能有語言蘊含的豐富外延和千變萬化的釋義來解決社會中的種種衝突,矛盾和問題了。
對迷信法條主義者來說,認為法律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一個「有限的領域」。由於規則已定,只需適用,只要求閱讀法律材料以及執行邏輯操作,因此法條主義者就會忽視,甚至抹殺掉法官對社會科學、哲學或任何其他可能用以指導政策判斷的淵源。對法官的善斷、智慧、有經驗並成熟這些品質,認為與對法條適用的關係不是很大,這些都不是一位邏輯人的必備品質,只要符合一般的邏輯就可以了,不必考慮那麼多。
對作為人的法官來說,誰沒有局限和偏見?誰沒有個性和經驗?每個審判可能受各種因素影響,氣質、情感、經驗、個人背景,個人經歷以及意識形態,尤其在設計公共利益,民告官等案件中,還要受何為本案爭議解決採納的』最佳『政策以及如何』客觀『理解這一政策的影響。法官並非道德或智識巨人、先知、聖人、代言人或計算機。他們都非常人性,與其他工人一樣,對工作的勞動力市場條件也會作出反應。不能把法官,包括大法官當成不食人間煙火的「正義使者」,當成不帶任何偏見的、沒有政治傾向的「社會良心」。
司法決定是一回事兒,恰當的規範的表述則是另一回事兒。尤其在大陸法系,對立法有根本影響的法學教授們,也許在實務法律職業群體看來,許多不接地氣,根本不了解司法實踐的目標和壓力。案件實際是如何決定的,是什麼促使某案的法官改變現存教義的真正因素,學界人士只有很少的理解。也就是說,法學研究常常混淆解說的邏輯和司法決定自身的邏輯存在差別。這就是為何法學教授與司法官很難成為真正「知音」原因。
因此,當一個法官故意違反一些規定時,沒有適用對你有利條款時,並沒有並認為是違法行為,而僅僅是一種偏見,原因就在於他們是這樣一個個具體的」人「,他們的職業決定了這個過程充滿了邏輯、信仰和個人智慧,當然包括個人偏見在內。
由於公正無法定義,沒有標準答案,使得司法過程充滿了魔幻,讓法官的裁判說理具有了迷人一面。
以心靈的秩序對抗世界的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