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3日晚,許嶺鎮村民朱楊勇駕駛摩託車,從許嶺鎮白雲村方向往燈塔村方向行駛,在許徐家嶺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微型吊車發生相撞,朱楊勇受傷後被送至縣人民醫院治療。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熊肇平不報警,私自將肇事車輛開回家並衝洗,人為的破壞事故現場。直到第二天朱楊勇家屬向警方報案。後因朱楊勇傷勢嚴重,陸續轉送到安醫,安徽中醫附院等省級醫院治療。
2015年12月7日,朱楊勇因呼吸衰竭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院死亡。
事故發生後的11月24日縣交警大隊向事故雙方出具了宿公交字(2015)00162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因事故發生後雙方未及時報警,事故車輛均被變動,朱楊勇因交通事故受傷,對事故發生的經過不能準確陳述,僅一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事故現場無目擊者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
後死者家屬向宿松縣法院起訴熊肇平無視交通安全,在車輛行駛時無法觀察後方來車,致使事故發生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請求法院判令熊肇平對其家屬進行民事賠償。
沒有想到的是,該案主審法官凌勁松卻以死者駕駛摩託車時沒有駕駛證、超車時沒有開啟燈光提示為由,判處死者朱楊勇承擔事故70%的責任。而對肇事司機熊肇平的無證駕駛,私自撤離肇事車輛,有意破壞事故現場隻字不提。僅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有無過錯進行判斷作出偏袒認定。
除此之外,主審法官凌勁松不能按照實事求,客觀公正的認定事實經過,將交警提供的責任認定書中的:「因事故發生後雙方未及時報警,事故車輛均被變動,朱楊勇因交通事故受傷,對事故發生的經過不能準確陳述,僅一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事故現場無目擊者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的調查人為的篡改成「事故發生後,熊肇平撥打120搶救傷者後移走車輛並報警」為依據的偏袒肇事方,視其不為逃逸。並以朱揚勇受傷部位為肌肉損傷沒有造成骨折,因而難以認定熊肇平駕駛的吊車對朱揚勇進行了碾壓,因此認為熊肇平駕駛的微型吊車剎車不合格不是導致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對於此起交通事故,凌勁松法官在判決上僅用:對熊肇平駕駛無號牌車輛上路行駛,又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有一定過錯而作出如此判決。
請問凌勁松法官:對於一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都無法確認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機30%,死者70%的依據又是什麼?對於肇事司機與死者一樣,沒有駕駛證為何隻字不提,私自撤離肇事車輛,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洗刷肇事車輛的碰撞痕跡,第二天交警趕至事故現場,因遭人為破壞無法取證,不能認定為逃逸,請問能認定的是什麼?
法律是一桿天平秤,這桿秤公平不公平,請看大家怎麼評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