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權利要求應當清楚
權利要求應當清楚地界定專利要求保護的範圍。一方面,權利要求不清楚,則不能明確地向公眾告知權利範圍的邊界,社會公眾將因不清楚相應的邊界而不知其實施何種行為會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另一方面,權利要求不清楚,將無法判斷權利要求限定技術方案是否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等的要求。
權利要求清楚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二是權利要求所要求的保護範圍應當清楚。
2.1 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
權利要求的類型清楚,首先要求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清晰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
在第11926號覆審決定(00110674.0)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三筆通快速漢語輸入輸出系統—新式漢語拼音編碼方案」。決定認為,該主題並沒有清楚地表明權利要求1究竟是產品權利要求「三筆通快速漢語輸入輸出系統」,還是方法權利要求「新式漢語拼音編碼方案」,因此造成權利要求1的主題類型不清楚。
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還要求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即對於方法權利要求應儘量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流程、所用原料等與方法密切相關的特徵進行限定,對於產品權利要求則應儘量用產品本身的結構等特徵進行限定。但採用方法特徵限定產品權利要求以及採用結構特徵限定方法權利要求並不必然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與限定特徵不相適應,進而導致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清楚。
在第12087號覆審決定(02131618.X)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22保護一種電化學檢測器,包括多孔基底、基底一側上的電極和壓縮的區域,其中所述壓縮的區域「是通過壓縮基底的一個區域到一定範圍形成一個邊界而得到的,它能阻止電解質在基底內遷移,該壓縮的區域確定,或者與基底的邊緣或電極的邊緣一起確定預定區域的電極上的一個區」。駁回決定認為,權利要求22中既包括產品特徵,又包含方法特徵,導致該權利要求不清楚。對此,決定認為,由於涉案申請中壓縮的區域是通過壓縮基底到一定範圍所形成的,用常規的結構特徵無法清楚地表徵該壓縮的區域的結構,相反,用上述方法特徵能夠清楚地限定出該壓縮區域的結構特徵及其效果,因此,權利要求22使用方法和結構特徵同時對權利要求保護的主題進行限定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
在第7438號無效決定(95112714.4)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用戶自行點播視聽節目的方法。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作為方法權利要求,應按照點播方法的步驟進行描述,而該權利要求是按照點播系統的組成進行描述的,因此其保護範圍不清楚。對此,決定認為,作為方法權利要求,與所述點播方法相關的步驟是其必須具備的技術特徵,而事實上,該權利要求完整地限定了相關點播步驟,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中進一步述及與該點播方法相關的點播系統的組成使得對於該點播方法的理解更加容易和清晰,並不會造成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2.2 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當清楚
2.2.1 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考量
判斷權利要求是否清楚,應當站位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不僅關注各技術特徵本身,還應考慮它們之間的關係,將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考察其保護範圍是否清楚。
在第27263號無效決定(201220314651.4)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燃氣表斷電保護電路,其中前序部分限定「第一二極體(D1)的負極與燃氣表的MCU連接」,特徵部分進一步限定「第一二極體(D1)的負極經截斷電路與第一電容(C1)正極連接,第一電容(C1)經接地的放電電路與所述MCU連接」。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中二極體D1與MCU的連接關係不清楚。對此,決定認為,在電子電路領域,「連接」一詞表示元件與元件、器件與器件、模塊與模塊等之間進行電氣連接和電信號傳遞,並不意味著必須「直接連接」而在電路上不能存在其他的中間器件。因此,涉案專利前序部分出現的「連接」一詞並不意味著二極體D1與MCU之間必須「直接連接」,不能存在其他中間器件,上述兩個技術特徵之間並不矛盾,且與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一致,因此,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是清楚的。
在第46138號覆審決定(98111077.0)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合理安置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關於「合理安置」是否導致權利要求1不清楚,決定認為,首先,權利要求1對「合理安置」的具體手段進行了說明,即蓄電池盒安裝在座管前後至少一個空間區域,傾斜度小於16度,且採用的是用於維護其傾斜度小於16度的梯形靜態糾位裝置;其次,權利要求1對合理安置後所達到的技術效果也進行了說明,即「傾斜度小於16度」「合理安置所述牽引用蓄電池後的整車重心平衡」。在此基礎上,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權利要求1整體記載的內容能夠清楚地確定蓄電池盒如何合理安置於電動自行車上,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是清楚的。
2.2.2 相對用詞和程度用詞
在權利要求中應儘可能避免出現含義不確定的相對用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範圍」等,除非這種用詞在特定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對於權利要求中的相對用詞,應當結合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中公開的內容,判斷其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避免機械地將該類用詞一概歸結為不清楚的用詞而不被允許使用。
在第23742號無效決定(200420091540.7)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防電磁汙染服,其中限定「所述服裝在面料裡設有由導磁率高而無剩磁的金屬細絲或者金屬粉末構成的起屏蔽保護作用的金屬網或膜」。針對權利要求1中「導磁率高」是否屬於會導致保護範圍不清楚的含義不確定的技術術語,決定認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來限定,如果權利要求中包括含義不確定的詞語,且結合涉案專利的說明書、所屬領域公知常識以及相關的現有技術,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該詞語的具體含義,則應認為該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清楚。所屬領域公知,導磁率也可稱為磁導率,且磁導率有絕對磁導率與相對磁導率之分,根據具體條件的不同還涉及起始磁導率、最大磁導率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義不同,計算方式也不盡相同。磁導率並非常數,當磁場強度H發生變化時,磁導率即會發生相應變化。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既沒有記載導磁率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是指相對磁導率還是絕對磁導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沒有記載導磁率高的具體範圍和包括磁場強度H等在內的計算導磁率的客觀條件。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難以確定涉案專利中所稱的「導磁率高」的具體含義,從而難以進一步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因此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在第64059號覆審決定(201010161103.8)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影像處理系統,包括存儲器、數據分割單元和影像處理裝置,其中數據分割單元將影像數據分割為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該第一部分包含這些像素各自的至少一較高有效位數據,該第二部分則包含這些像素各自的至少一較低有效位數據」。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較高有效位」和「較低有效位」對組成像素數據的兩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分割位置進行了限定;而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對於n位二進位數據,根據數據位的權值高低,其從左到右的有效性依次降低,其中最高有效位是最左邊的一位,最低有效位是最右邊的一位;相應的較高有效位是指相對靠左邊的各數據位,較低有效位是指相對靠右邊的各數據位。具體到影像處理領域,由於所處理的圖像數據位數不同,對於「較高有效位」和「較低有效位」的界限雖然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是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數據處理的不同目的,能夠明確其可以接受的界限範圍,例如,根據涉案申請對像素數據進行處理的目的——減少數據處理所需要的硬體資源和處理時間,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進行「較高有效位」和「較低有效位」的劃分時必然會考慮相應的技術效果,並將界限局限在一個明確的範圍內。因此,權利要求1中的「較高有效位數據」「較低有效位數據」的含義是清楚的。
在權利要求中也應儘可能避免使用「大約」「略」「接近」「類似物」等可能導致保護範圍不清楚的程度用詞。但是,如果這類用詞屬於考慮誤差、結構相對性後的客觀描述,同時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也不會因這類用詞的存在而出現邊界不清晰的情況,則該類用詞不會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在第29834號無效決定(200620057997.5)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防止漏油的直流無刷風扇,其中限定軸承(3)插設於軸套(82)內,輪轂(6)內中心處設有轉軸(4),轉軸(4)插設於軸承(3)的軸孔(31)內,軸套(82)上端(82a)設有內徑較轉軸(4)外徑略大的供轉軸(4)插入軸套(82)的穿透孔(82b),在軸套上端(82a)設置帶有穿透孔(10a)的絕緣放油蓋,穿透孔(10a)內徑較轉軸(4)外徑略大。決定認為,涉案專利在軸套內裝有軸承和轉軸,軸套上端穿透孔(82b)的內徑首先必須要保證軸承和轉軸能夠插裝到位並能夠相互配合,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基於權利要求1的描述及其所具備的知識和能力,能夠理解並確定轉軸(4)和穿透孔(82b)的配合關係及「略大」所要表明的尺寸關係,因此,此處的「略大」並不會導致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不清楚。另外,對於「穿透孔(10a)內徑較轉軸(4)外徑略大」的問題,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風扇在工作過程中,絕緣防油蓋與轉軸要發生相對轉動,二者之間必須留有一定的間隙以保證二者能夠順暢地相對轉動,同時,由於絕緣防油蓋要起到防油的作用,故其穿透孔的內徑要儘量小,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基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描述及其自身所具備的知識水平和能力也能夠理解並確定穿透孔(10a)和轉軸的配合關係以及「略大」所要表明的尺寸關係,即既要保證風扇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絕緣防油蓋起防油作用。因此,此處的「略大」也同樣不會導致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2.2.3 明顯錯誤
當權利要求中某一用詞的表述存在錯誤,但結合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其唯一正確的改正方式,則該錯誤屬於「明顯錯誤」,在授權程序中應建議申請人對「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在確權程序中不應當基於該明顯錯誤而作出權利要求不清楚的認定。
在第26590號無效決定(200410080417.X)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採用大功率開關的家用豆漿和豆腐機用原邊電源控制裝置,其中限定「一個或多個繼電器,其彼此並行連接並且連接在所述第一大功率開關和所述變壓器之間……」。請求人認為,當繼電器為一個時,無法彼此並行連接,因此,權利要求1保護範圍不清楚。對此,決定認為,首先,根據上述涉及繼電器的限定特徵,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對於一個繼電器的方案,其必然不存在繼電器彼此並行連接的情況,而是繼電器連接在第一大功率開關和變壓器之間,並根據一控制單元所輸出的控制信號來向驅動電機和加熱器提供或中斷輸送電源,同時控制驅動電機和加熱器的開閉即可。因此,「一個或多個繼電器彼此並行連接」屬於明顯的撰寫錯誤,不會影響權利要求的邊界並導致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清楚。
當權利要求中的某一用詞或技術特徵含義不確切、存在錯誤或與其他技術特徵含義相互矛盾或牴觸時,且結合說明書和附圖也無法確定其唯一含義,則該用詞或技術特徵不屬於明顯錯誤,將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在第8296號無效決定(95117800.8)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要求保護一種噴墨式記錄設備用的墨盒,其中限定「所述通孔的寬度的端部的尺寸大於所述供墨口的尺寸」。請求人認為,結合說明書和附圖無法清楚理解上述用語的含義,因此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對此,決定認為,上述用語中「所述通孔的寬度的端部」不通順,結合上下文中「所述通孔具有一個寬的端部和一個窄的端部」「所述通孔的窄的端部的尺寸」可以確定,上述用語中「寬度的端部」應為明顯的打字錯誤,其唯一正確合理的解釋應當是「寬的端部」。此外,根據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可知,漏鬥形密封件安裝在供墨口之內,且該漏鬥形密封件的寬的端部的尺寸足以接合所述供墨口,而其窄的端部的尺寸小於所述供墨口,所述的通孔位於所述漏鬥形密封件上並穿過所述漏鬥形密封件。既然如此,那麼所述通孔的寬的端部的尺寸不可能大於所述供墨口,因此上述用語明顯與權利要求中的其他技術特徵相互矛盾和牴觸。但是,結合權利要求的上下文並藉助說明書和附圖可知,由漏鬥形密封件、供墨口以及供墨針狀體所構成的組件中存在著與「所述通孔的寬的端部」密切關聯的多個技術特徵,「所述通孔的寬的端部」與這些密切關聯的多個技術特徵之間的尺寸的相對大小均具有一定的技術意義,而不同限定會形成不同的技術方案。存在爭議的上述用語在涉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中存在著多種可能的合理解釋,並不能確定其唯一正確的方式就是「所述通孔的寬的端部」與「供墨針狀體」進行尺寸比較並進而得出「所述通孔的寬的端部的尺寸大於供墨針狀體的尺寸」的結論,因此,上述用語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2.2.4 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係
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對其引用的在前權利要求中已經存在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也可以增加在前權利要求中不存在的技術特徵,但是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權利要求本身作為整體,應當清楚限定技術特徵之間的關係。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部件或構件特徵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中缺乏基礎性限定,導致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從整體上判斷該部件或構件特徵在整個技術方案中的物理位置或者與其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係,則該權利要求不清楚。
在第28505號無效決定(200580020214.4)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 保護一種用於兒童安全支撐物的基座,權利要求15引用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定位器,其用於將所述鉤子定位在未結合位置並且將所述按鈕定位在釋放位置……」。決定認為,專利權人堅持認為權利要求15引用權利要求1,不存在引用關係錯誤,但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出現「鉤子」的限定;此外,將權利要求15作為一個整體,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鉤子」在基座中的位置或其與其他部件之間的關係,因此權利要求15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反之,即便某部件或構件特徵在引用的權利要求中沒有出現過,如果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其具備的知識和能力能夠確定該部件或構件特徵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中已有特徵的進一步限定,則不會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在第27503號無效決定(200720171400.4)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拉伸件切邊機,包括機架、模具總成等部件,其中限定模具總成分為上、下兩部分,頂料氣缸與模具總成的下部分連接。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1,其中限定頂料氣缸(20)安裝在凹模(12)的下部。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3中的「凹模(12)」沒有引用基礎,導致權利要求3的保護範圍不清楚。對此,決定認為,雖然從屬權利要求3的「凹模」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中沒有出現過,但權利要求1已經限定了模具總成分為上、下兩部分以及頂料氣缸位於模具總成下部分的下部。根據所屬領域的常識可知,頂料氣缸用於將完成切邊的零件和模芯頂出,在此基礎上,權利要求3進一步限定了「頂料氣缸安裝在凹模的下部」,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清楚地理解權利要求3中的「凹模」是對模具總成下部分的進一步限定,從而能清楚地理解權利要求3的保護範圍。
如果一項裝置權利要求引用了在前的方法權利要求,裝置本身的結構部件組成能夠與方法中的具體步驟相對應,兩者之間並無矛盾或衝突,則結構特徵和引用的方法特徵共同對權利要求保護主題的限定是清楚的。
在第71761號覆審決定(200580027592.5)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1-17請求保護一種用於在通信系統中登錄通信關係的方法,權利要求18請求保護一種網絡連接計算機,其具有用於實施根據權利要求11-17其中之一所述方法的裝置,所述裝置包括:用於接收詢問消息、應答消息和包括通信單元的用戶簡檔的來自第一資料庫的簡檔應答消息的接收單元,用於發送修改過的詢問消息、應答消息和向第一資料庫詢問通信單元的用戶簡檔的簡檔詢問消息的發送單元。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1-17涉及一種用於在通信系統中登錄通信關係的方法,其中網絡連接計算機接收詢問消息和應答消息,並且使用第一資料庫中存儲的通信單元的用戶簡檔檢驗詢問消息,可見其需要從第一資料庫中接收通信單元的用戶簡檔,這與權利要求18請求保護的網絡連接計算機中的接收單元的功能相對應。權利要求11-17中網絡連接計算機還用於發送修改過的詢問消息和應答消息,並且使用第一資料庫中存儲的通信單元的用戶簡檔檢驗詢問消息,可見其需要向第一資料庫請求通信單元的用戶簡檔,這與權利要求18請求保護的網絡連接計算機中的發送單元的功能相對應。因此,根據權利要求18包含的關於裝置結構特徵的限定和所引用的方法權利要求11-17的內容,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清楚地確定權利要求18請求保護的網絡連接計算機的結構以及其中每個單元所完成的功能,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清楚的。
2.2.5 同一權利要求中針對同一技術特徵的不同限定
一項權利要求針對同一技術特徵限定出兩個不同的範圍,通常會導致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在第113756號覆審決定(201410319236.1)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高強度葉片的製造方法,其中限定「所述葉片的材質以重量百分含量由以下組分構成:Al:26~32%,Ni:2.53~4.21%……Ni:0.08~0.15%……」。覆審請求人認為,採用這兩個數值範圍的技術方案均可解決技術問題,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看到合金組合物中存在兩個「Ni」含量的時候,必然會想到兩者要麼是「或」的關係、要麼是「和」的關係。按照常規做法,當採用「和」的關係時,通常不會在權利要求中寫兩遍,而是會將兩者直接相加,因此,利用排除法可以確定此處二者應當是「或」的關係。對此,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中對Ni元素限定了兩個含量,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不清楚兩個Ni元素含量之間的關係,也不清楚在葉片材質的整體百分含量中Ni元素組分的具體含量是多少;而且,即使參考說明書中關於葉片材質組分的表述方式,也無法確定權利要求1中的取值究竟是哪個含量範圍,因此,兩個Ni元素含量的表述導致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不清楚。(未完待續 下期內容:第七章 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