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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
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解放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何益軍,市長
應訴負責人蔣麗,副市長
委託代理人李曼,如皋市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紀大道6號
法定代表人徐惠民,市長
委託代理人沈鋒,南通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繆朗星,南通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紀愛美訴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複議一案中,原告紀愛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禮儀的要求,經法庭多次釋明後,紀愛美無正當理由拒絕糾正。
本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文明著裝、尊重司法禮儀、服從審判長的指揮,是出庭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訴訟規則。本案中,原告紀愛美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經法庭釋明後仍拒絕糾正,導致庭審活動無法進行,應視為紀愛美放棄本案的訴訟權利,故本案應按撤訴處理。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紀愛美負擔。
審判長劉海燕
審判員劉羽梅
審判員鬱娟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胡秀梅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法律後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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