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陶某某是否侵犯了南某的健康權和名譽權等人格權?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南某向本院提交一組其與陶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用以證明陶某某有語言暴力,侮辱和侵犯了南某的人格權、名譽權,對南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應賠償南某各項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
被上訴人陶某某質證認為,聊天記錄是真實的,是南某不分白天黑夜通過微信騷擾陶某某,陶某某沒有侵犯南某的人格權及名譽權。
二審法院認為,南某提交的其與陶某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經陶某某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僅僅是雙方之間的語言溝通,不能證明陶某某侵犯南某的人格權及名譽權,本院不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護和維護的人格權。構成一般侵權行為應當符合以下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二是行為具有違法性;三是要有損害後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從一審審理過程中南某提交的證據材料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來看,陶某某與南某經他人介紹後通過網絡聊天相識並自由戀愛,戀愛期間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並導致南某懷孕,後經醫生建議,南某自願進行了終止妊娠手術。由此可見,陶某某在戀愛期間與南某發生性行為時,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具有違法性。進行終止妊娠手術亦是在醫生的建議下南某自願進行,雖然客觀上給南某的身心造成痛苦,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但陶某某與南某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婚前性行為會導致懷孕的結果,卻放任此結果的發生。在南某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時,陶某某作為戀愛中的一方,亦給予了南某4000元的住院補助,履行了一定的責任義務,且終止妊娠手術亦未對南某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後果,因此,陶某某並未侵犯南某的健康權。
陶某某與南某因感情不和導致分手,分手後雙方在微信聊天溝通交流時,相互進行語言攻擊。南某認為陶某某不顧其未婚先孕、終止妊娠而無故與其分手,陶某某的言行對其精神造成摧殘,對其家庭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導致其患上精神疾病,身心殘疾,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但戀人之間的戀愛及分手行為,屬於戀人之間感情聯絡的自由意思表示,雙方戀愛、同居、懷孕、終止妊娠及分手行為,並不必然導致雙方或一方的社會評價降低。
據此,案涉南某所訴與陶某某之間的關係,系雙方作為戀人之間為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或者基於雙方之間良好的感情信賴,自由自願進行的情誼交往,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戀愛期間的情誼交往,不在法律調整的範圍內,一審判決駁回南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南某上訴認為陶某某侵犯其健康權、名譽權等人格權,應向其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上訴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