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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支出款項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據介紹,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過程中,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參與網路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此外,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規定沒有採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網友評論:
家長也應該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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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 冀青工作室( 編輯 萬萬 / 責編 蔡麗 / 監製 尹榮嬌 )
來 源 | 新聞聯播(ID:cctvxwlianbo)、新華社、新聞晨報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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