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健食品經營者告知書
為切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保健食品安全工作,落實保健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現將保健食品經營者相關要求告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標識規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和《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範保健食品經營行為,對廣大消費者負責,誠信經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經營的保健食品合法、安全。
二、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應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資質。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在食品經營項目中包括保健食品銷售前不得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三、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四、制定落實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分別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從業人員培訓等相關制度,切實提高自身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五、落實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審驗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資質以及產品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等信息。建立產品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不銷售盜用、假冒批准文號的偽劣保健食品產品。
六、落實保健食品標籤標識查驗(審核)制度。對經營的保健食品的標籤標識進行查驗審核,確保其真實、完整、規範,並不得含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七、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並建立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檔案。
八、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櫃檯、貨架擺放、銷售保健食品。設立提示牌,註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
九、規範保健食品經營場所內產品宣傳資料。保健食品宣傳資料中有關保健功能、適宜人群等的宣傳,應當以《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內容為準,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等功能。
十、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經營者不得經營保健食品,違者將處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登記機關吊銷登記證等行政處罰。
摘編自江西食藥監(2017.11.08)
責編|陳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