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拉拉那個事兒,2月6號,湖南長沙一個23歲的女孩兒車某在貨拉拉平臺上約了一輛車,幫自己搬家,結果在半道兒上女孩兒車某不知道什麼原因,從車輛副駕駛坐的位置選擇跳車,摔到了頭部導致顱腦損傷,最終不治身亡。
據司機說是車某自己突然跳車的,現在司機已經被警方控制正在調查,貨拉拉平臺也已經發表了聲明,表示將積極配合處理。
這個事兒有兩個疑點:
第一點,女孩兒在忙著搬新家,事發前幾分鐘還在手機的工作群裡跟同事們互動,根據車某同事的群截圖顯示,21點24分時車某還在同事群中分享趣事。「我們都不敢相信在她還在給同事發消息的6分鐘後她會跳車自殺。」完全看不出情緒上有不對勁兒的地方,怎麼就會突然主動跳車呢?這確實沒辦法解釋。
第二點,事發後調查行車路線,發現司機有三處偏離導航路線,路線並不擁堵,司機為什麼要選擇偏離導航行駛,並且偏離的路線又偏僻又黑暗。行進司機在筆錄當中說是由於車某發現沒有按照導航去走就選擇了跳車,這樣的說法過於牽強。
由於平臺沒有要求車輛安裝車內的監控和錄音設備,所以在那短短的幾分鐘時間裡,在車內狹小的空間裡到底發生了什麼,現在根本無從得知,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因此這件事情,單憑嫌疑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支撐的話是不能夠定罪的,因證據不足,涉事司機三天後便被警方釋放,目前警方還在補充調查中。所以也許通過警方調查可以還原事實真相,但也許只有那一個人知道真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