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15時許,南康區公安局接匿名電話報警稱被告人鍾某某家中有鳥銃,接警後公安民警於當日16時在鍾某某家中一樓左側的雜貨間牆壁處繳獲了兩支鳥銃。經贛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繳獲的兩隻鳥銃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枝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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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該案移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該兩支鳥銃是被告人鍾某某於十七、八歲時在其老屋玩耍時發現,一直放在家中一樓的雜貨間裡,其中一把修理過,更換了木質槍託,家裡有一些黑硝,裝在其中一支鳥銃裡面。當家裡稻田遭到野豬偷食的時候,鍾某某曾拿鳥銃去嚇走野豬。
經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被告人鍾某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該案現已起訴至法院,正在等候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枝,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枝、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國對槍枝、彈藥實行嚴格管理。為此,告誡廣大市民不要隨意持有、私藏任何種類、制式的槍枝,即使是家裡祖傳的老鳥銃也是違法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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