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武漢地鐵運營
姚某的行為迫使武漢地鐵集團運營公司啟動緊急預案,友誼路輕軌站下方路面因江漢消防中隊出警展開營救,採取臨時交通管制,導致周邊道路產生大量車輛擁堵,群眾因此事報警警情19起,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庭審過程中,姚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
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漢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姚某在軌道交通站點起鬨鬧事,造成軌道交通停運,周邊道路交通擁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姚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要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問題
武漢軌道交通管理分局負責人提示,遇到困難和問題時,一定要通過正當渠道尋求解決的途徑,切不可衝動甚至採取過激行為。
像姚某這樣的做法不僅不能解決其困境,還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並觸犯了法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自殺為什麼涉嫌刑事犯罪?
武漢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楊明介紹道,自殺一般屬於個人行為,不追究責任。
但如果因為自殺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就不僅僅是個人行為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姚某自殺採取跳輕軌的方式,在晚尖峰時段爬上輕軌揚言自殺,且對民警的勸阻全然不顧,當看到橋下聚集那麼多人,車輛嚴重擁堵,交通癱瘓時,依然沒有停止自己的行為,並給老婆發信息聲稱要成為網紅了,最後被民警控制強行拉下來。姚某的行為造成列車停運,地面交通癱瘓,主觀上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並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會秩序後果的發生。
為什麼涉嫌尋釁滋事罪?
楊明說,尋釁滋事罪犯罪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則是隨意客體。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副庭長鄧瑋認為,姚某為了宣洩個人情緒,在重要交通站點以自殺的方式吸引家人及社會媒體的關注,這是起鬨鬧事的行為。他的行為造成軌道交通停運、大量乘客滯留以及周邊道路交通擁堵,引起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所以姚某的行為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
網友聲音:建議多判幾年
看到判決結果,有網友表示:判少了,建議再多加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