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贛康檢未刑訴〔2018〕10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9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住**鎮**村**號,因涉嫌強姦罪於2017年3月12日被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3月2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8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8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8年5月11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與其堂兄林某鵬在南康入住南康區**街辦**停車場**賓館***號房間,被害人肖某某及其室友嚴某某則住在該房間的對面***號。被告人林某某得知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系在南康區**街辦**大道****KTV陪唱後,決定去該公館唱歌並選肖某某與嚴某某陪唱。2017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與林某鵬到**公館開了***房間,並在選陪酒小姐時直接選擇了肖某某與嚴某某,後四人在該房間唱歌期間均喝了較多啤酒,至次日凌晨時分,四人唱歌結束後一起打的回**賓館,並先去了被害人肖某某與室友嚴某某所住的402房間玩,肖某某一回房間就因醉酒而躺上床睡覺,林某鵬則先行離開回了自己所住的403房間。不久後,嚴某某因有事外出,遂叫被告人林某某一起離開402房間時,被告人林某某發現402房間門沒鎖上,在確認嚴某某離開賓館後,林某某偷溜進402房間,趁被害人肖某某睡覺且因醉酒無力反抗時,強行與肖某某發生性關係後返回403房間。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累犯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
2018年6月7日
▍內容來源: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
▍圖文編輯:小野(轉載請註明出處)
▍廣告合作:15970966007(微信同號)
▍法律顧問:李河芳律師 | 江西金蓉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