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原來的57條變為68條。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確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則和機制,原則主要包括教育和保護相結合,預防為主、提前幹預,分級預防、幹預和矯治,機制主要包括政府組織下綜合治理,專門學校、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等專門教育措施發揮獨特作用,公檢法司等機關和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充分發揮作用。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梳理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的10個要點。
明確界定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含義
不良行為是指吸菸、飲酒、曠課、逃學、沉迷網絡等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特定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專門教育
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決定對其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父母應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年成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強化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幹預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應當加強管理,可以採取教育管理措施;學校和家庭應當建立合作機制,共同幹預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單位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應當聯繫家長或學校,或者報告有關部門。
對嚴重不良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制止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可以採取矯治教育措施。
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鼓勵支持學校聘請社工進駐學校
教育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參與預防和處理學生欺凌等行為。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父母、學校可申請將其送入專門學校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同時,也規定了四種情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未成年人無法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