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普通門診起付標準為50元,與門診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併計算。
(二)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標準為300元,計入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
(三)參保居民當年度未達到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年度累計最高支付標準的,其剩餘部分可結轉至下年度,計入住院醫療費用統籌支付額度,參保期間可依次結轉,中斷參保不再結轉。
(四)參保居民發生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標準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分別按比例分擔: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支付比例為4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個人支付比例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額為40元。
第九條 普通門診一般診療費不計入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最高支付標準和每日最高支付限額,但計入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
一般診療費統籌支付標準:二級醫療機構9元/次;一級醫療機構8元/次;村衛生室5.5元/次。每日支付一次。
第十條 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腸癌篩查條件的參保居民,可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專項篩查。專項篩查費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額限制,符合醫保規定的,統籌基金按50%支付,計入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標準,累計支付不超過普通門診年度最高支付標準的50%。
(一)肺癌專項篩查。未被確診為肺癌的45周歲及以上參保居民,可進行肺部低劑量32層或以上多層螺旋CT的檢查。
(二)胃癌專項篩查。未被確診為胃癌的45周歲及以上參保居民,可進行胃鏡檢查(包括診查前必要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含病理檢查)。
(三)肝癌專項篩查。未被確診為肝癌的35周歲及以上男性和45周歲及以上女性的參保居民、B型肝炎病毒或(和)C型肝炎病毒長期攜帶者、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患者、甲胎蛋白持續陽性者,可進行血清甲胎蛋白(AFP)和肝臟B超檢查。
(四)大腸癌專項篩查。未被確診為大腸癌的45周歲及以上參保居民,可進行肛門直腸指檢、大便隱血試驗(FOBT)檢查,任一指標陽性的,可進行腸鏡檢查。
第十一條 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目錄》的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一)未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二)不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目錄》的;
(三)享受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期間發生該疾病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四)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結算的急診搶救醫療費用;
(五)住院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六)已納入「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的「兩病」患者,普通門診使用降血壓、降血糖的藥品費用;
(七)超過普通門診年度最高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及之後就醫發生的一般診療費;
(八)超過醫保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九)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
(十)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十一)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