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組織進行編纂,歷經多次研討協商最終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我國也於2017年9月12日籤署該公約,成為該公約第33個締約國。該公約至今尚未獲得國內批准,因此我國目前只負有不違反公約的原則性規定的義務,但是公約的批准是一個大概率事件,對於具備大量涉外業務的企業來說海牙公約是值得關注的。
《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主要是調整國際民商事領域管轄權的流通與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統一。但是,公約是各締約國間相互妥協的產物,因此在適用範圍上已經將爭議過大的事項排除在外。從內容上看,公約最重要的條款主要是體現在以下三點:
第一,當事人間對於法院的選擇是默示排他的
當事人具備自主選擇法院資格的規則是由國內法中協議管轄部分所賦予的,這背後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海牙規則的目的是促進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能夠在世界範圍內自由流通,因此賦予當事人更多的權限是符合公約的精神內涵的。默示排他就是對當事人意志尊重的體現。即便當事人未明確聲明所籤署的合同或協議中所選擇的法院是排他的,在實踐中涉及到法院選擇時也將之視為排他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非排他意向,如此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意志遭到篡改。
第二,未被選擇的法院不得對案件進行管轄
管轄權也是國家主權的一種體現,因此各國都會對協議管轄進行限制以防止主權受到侵害。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自由選擇管轄法院後當事人所屬國會認為針對該案管轄權的外流或許會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所以會違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對案件進行管轄。而海牙規則避免了這種情況的發生,通過對其他未被選擇的締約國法院賦予不得管轄的義務來保障當事人的意志得以順利實現。
第三,判決應得到締約國的承認與執行
以往國際民商事領域缺乏統一的規則,各國之間通常依靠雙邊司法協定和互惠原則來解決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但是很顯然效果並不好,依舊存在著大量的判決無法在異國獲得執行的現象。對於當事人來說,選擇司法途徑解決涉外案件的爭議要消耗過高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最終即便勝訴依舊面臨著判決無法獲得執行的困境。而海牙規則通過對締約國賦予必須執行的義務來規避上述情況的發生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從國家的視角來看,由於目前我國司法競爭力相較其他締約國偏弱,因此可能會面臨管轄權的外流與大量執行外國判決的境況,同時也需要修改部分國內法來兼容海牙規則,對於我國來說現在加入公約參與國際競爭是挑戰也是機遇。
從我國企業的視角來看,如果我國批准了海牙公約,那麼企業可以在涉外合同與協議中憑自己意願選擇相對中立的第三國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但是同樣也會面臨著如果敗訴國家無法違抗其他國家的判決繼而無法提供救濟的境況。因此,企業在籤署合同或協議時應比之前更為慎重,建議提前對協議中選擇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進行諮詢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