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鄭政(行複決)******號
申請人:河南******有限公司。
所:鄭州市金水區*************號。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男,漢族,********出生
住址**************
被申請人:鄭州市交通運輸局。
地址:**************
負責人:*****局長。
委託代理人:******該單位工作人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豫鄭交超罰字(2020)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20年10月21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審理終結申請人請求:撒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豫鄭交罰字(2020)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17時左右,申請人所有的車牌號碼為豫A*****的貨車載貨行駛至鄭州市鄭登快速通道三李檢測點時,採取兩車首尾相接的方式通過動態稱重檢測設備涉嫌影響稱重檢測數據,逃避趯限趯載運輸檢測。被申請人在篩查超限超載監測點監控設備時,發現申請人上述行為,並於2020年9月15日立案調查。經過核對抓拍照片、現場視頻、車輛登記信息查詢單等,被申請人於9月17日作出《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涉案違法事項和陳述、申辯的權利,9月30日作出2020)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郵寄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涉案運輸車輛系車頭3車軸、拖掛3車軸,整車車軸。《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標準GB1589-2016)4.3規定,汽車六軸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49000千克。在涉嫌違法行為發生時,相關視頻顯示該車輛在通過動態稱重檢測設備(地磅)時,採取了兩車首尾相接的方式,致使動態稱重檢測設備顯示該車輛軸數為12軸,總重量為128100千克。
以上事實有立案登記表、車輛登記信息查詢單、抓拍照片視頻監控、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證據、材料為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涉案車輛以首尾相接通過動態稱重的方式,導致檢測設備不能正常識別車輛信息和真實載重,從而無法檢測涉案車輛是否超重,已經擾亂了正檢測秩序。被申請人根據《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二十七條和《河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認定申請人構成逃避超限運輸檢測的行為,作出罰款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豫鄭交超罰字〔2020)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