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 | 律師解讀:陳羽凡或拘留15日左右,暫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

2021-02-10 騰訊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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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騰訊《一線》

昨天(11月28日), 「平安石景山」官方通報歌手陳羽凡於11月26日因吸毒被抓獲,與他一起被拘留的還有其同居女友。那麼,陳羽凡會被拘留多久,是否與早前的歌手李代沫一樣,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呢?騰訊《一線》就此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採訪了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龐理鵬律師,得到了詳細的解答。

龐律師告訴騰訊《一線》,在此次事件當中,共涉及了三種與毒品相關的行為,這也是目前大家所關心的問題:其一是毒品持有的行為;其二是吸毒的行為;其三是存不存在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可參考李代沫一案)。

針對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龐理鵬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從目前警方披露的情況看,涉案的毒品包括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符合上述第一款的情形;而陳某與何某的吸毒行為符合上述第三款的情形。

此外,持有毒品是有可能構成持有型犯罪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陳羽凡和疑似女友何某持有的毒品數量較少,並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其觸犯了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

就第三個問題,陳羽凡是否如李代沫那樣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龐理鵬律師告訴騰訊《一線》,從目前警方披露的情況來看,是不構成的。李代沫一案中,之所以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容留吸毒罪,是因為他在暫住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從目前警方披露的情況來看,陳某是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當然,如果警方在隨後的調查中發現有符合上述提到的犯罪情形的,也會依法對其進行追責。

是否有犯罪行為我們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吸毒事件必將會嚴重影響陳某的演藝事業。2014年9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對包括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級有線電視網絡公司、城市電影院線、電影院、農村電影放映院線和電影隊、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以及廣播影視對外交流在內都提出了「禁毒」的要求,龐理鵬律師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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