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不同紛爭就不少,有的人認為吸毒沒什麼大不了,認為吸毒的明星不應該受到封殺;但有的人則認為吸毒的行為不容原諒,每一個吸毒的人都應該受到嚴厲的刑罰。然而看法不代表實際,就單單「吸毒」這個行為,目前在我國是違法的,但尚不構成犯罪。
什麼意思呢?就是指吸毒的行為我是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但是單單就這個行為來看尚不觸犯《刑法》,不會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關于禁毒的決定》中相關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經拘留罰款後屢教不改的,還應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吸毒雖不至於犯罪,但是應受到的懲罰還是逃不掉,不管是自願吸毒還是不得已染上毒癮,都應該按照規定進行處罰教育,拘留罰款或送進戒毒所強制戒毒。
吸毒如果再伴隨有以下情況的,就不是違法行為這麼簡單的定義了,違反《刑法》是犯罪,就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坐牢逃不了!根據我國《刑法》第348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毒品一定數量才達到刑法的定罪標準,但少量持有不代表就沒有關係,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此外,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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