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簡介:
2012 年 1 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個人數據保護指令修正案》。提出應當在隱私法中增加一項新的 「被遺忘權」,即權利人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刪除有關他們的個人數據,同時阻止個人數據的進一步傳播。
被遺忘權」(RightTo Be Forgotten),或稱「刪除的權力」( The Right To Erasure),是在歐盟已經付諸 實踐的人權概念的一種,最早由舍恩伯格在 2009 年提出。即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 身份資訊搜尋結果;但因為產生了與言論自由間的衝突,與可能產生網際網路審査的疑慮,因此引發了爭 議,且法律框架仍不明確,當前只有在歐盟實行。服從人們的要求順從民意,把新聞文章和其他網頁上 可能會令人尷尬的內容連結從搜索結果中移除。
【「被遺忘權」是數字時代新出現的一種受眾權利,其核心還是個人的隱私權。作為一個新的議題也未曾在課本中出現過,大家平時要多注意積累。可能是這一次的題目比較複雜,大家的回答相對零碎,所以這一次學長結合一些資料增添了部分內容,希望能提高大家對該問題的理解。同時有個別小夥伴將其與新聞從業者的信息隱匿權混在一起,需要進行區分。
另外,今天網信辦出臺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也就是管理 APP 的一項規 定。其中包括了 APP 後臺保存用戶 60 天的使用日誌、後臺實名認證、不得擅自獲取地理位置等相關條例,也與網際網路時代的受眾隱私權利有一定的關係,大家可以找相關的新聞來思考一下。】
第一部分,解釋概念
「被遺忘權」,即權利人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刪除有關他們的個人數據,同時阻止個人數據的進一步傳播(歐盟委員會:《個人數據保護指令修正案》)。
【這個概念國內外有不同的定義,大同小異。大家考試時寫出一個即可,同時可以把上文知識點簡 介中的一部分相關信息補充進去。】
這些需要被刪除信息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不相關:信息與信息收集或處理的目的已經不再相關; 2.不必要:信息主體不再允許其信息為某一或多個目的收集; 3.已過時:被收集的信息存儲已期滿,且已不存在處理該信息的合法依據;
第二部分,產生背景
1.技術發展:信息收集、儲存、傳播、分析等技術的發展,使得個人信息可以比較輕易地被收集與利用;
2.用戶激增:新媒體用戶數不斷攀升,新媒體用戶群也將慢慢擴展到全體社會成員;同時個人的活動開始大規模的移向網絡空間,產生大量與個人私生活的數據; 3.用戶權利:個人在使用任何媒介時都有不受其侵擾日常生活的權利; 4.利益侵犯:對個人利益的不當使用會嚴重侵犯個人的利益; 【考試的時候分析一個新技術最基本的思路就是技術和社會兩個角度,技術決定了一個事物能否存在,社會決定了這個事物能否普及。臨場能答到上面這個水平也就可以了。】
第三部分,提出的意義
1.正確塑造個人形象:每個人或許多少都有著一些不願意再被人知曉的過去,當過去已然不符合現代的情況,我們有權利讓他人遺忘,網絡空間也應該還原當下的個人情況。這也更有利於他人接收到更新、更準確的個人信息。
2.保護個人權利:人們在使用網際網路的時候總會或多或少的洩露一部分自己的信息,而當這些信息 數據對信息主體產生負面影響的時候,個人有權將其刪除,維護個人合法利益;
第四部分,爭議
1.個人隱私權特別是公眾人物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存在矛盾;
2.刪除信息本身的正當性難以衡量,符合被刪除的信息界定較為模糊;
3.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商業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
4.「被遺忘」本身作為一種權利,行使起來是需要付出相應成本的,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確定和刪除某一特定信息耗資巨大。這也使得「被遺忘權」作為一種權利難以均衡分布;
5.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的博弈;
6.中國國內目前對個人隱私權等其他基礎權利維護程度不足,主張「被遺忘權」這類更高層次的權利有點不合時宜;
第五部分,建議與思考
1.制定法律法規,如《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的信息權利以法定化的形式確定;
2.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限制商業機構對個人信息的過當使用;
3.尤其注重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信息保護;
4.公眾人物、公務人員的信息權利需要與普通民眾有所區分;
5.設立專門的信息監管機構,加大資金投入,注重學術研究與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