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過渡時期,《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如何適用

2021-02-15 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首先,法律的適用應當遵循《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等一般原則。然而,法律實施中也存在下位法優先適用的情形。依據法理,當下位法是根據上位法授權制定或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實施性規定且沒有違反上位法規定時,應優先適用下位法。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對法律作出實施性規定,國務院制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也成為立法慣例。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下位法是對上位法的進一步明確,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因而應優先適用。

其次,關於《條例》的效力問題。該條例依據2001年版《藥品管理法》制定實施。新法頒布施行後,立法機關並未宣布《條例》廢止。據此,筆者認為,現行《條例》是有效的行政法規,其適用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有關原則確定,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改後,其實施性規定未被明文廢止的,人民法院在適用時應當區分下列情形: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不予適用;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修改,相應的實施性規定喪失依據而不能單獨施行的,不予適用;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的,可以適用。」

關於本案,《條例》第七十五條設定了部分免責的規定,經多年執法實踐證明,該條款較好地體現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公正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及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且該條款與新法一脈相承,與相應的條款亦不存在牴觸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對A藥店的處罰應當適用《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免除包括罰款等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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