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在本澳北區的一宗弒父倫常慘案,一名男青年涉因瑣事與患有精神病的父親起爭執,並突起殺意將父置諸死地。被告於初級法院應訊時承認殺人。
合議庭宣判時指出,被告雖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不足以導致殺人行為,裁定其一項加重殺人罪,判入獄16年。被告聞判後一言不發,徐徐跟獄警步出法庭。
案發後嫌犯被移送檢察院
被告姓黃,28歲,本澳居民,報稱無業,涉加重殺人,須由獄警押解到法庭。死者為被告的父親,55歲,本澳居民,無業。死者於1995年曾在山頂醫院診斷出患有精神病,一直接受藥物治療,已見好轉,但有慢性疾病。父子兩人同住一年餘出事。
嫌犯作案時所用兇器
案情顯示,兩父子在2016年尾開始同住案發單位。父親在1995年已沒有工作,兒子2013年在臺灣大學畢業後回澳,一直未找到工作。兩人住在同一屋簷下,惟關係疏離,起居飲食自理。由於兩人長時間逗留在家,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經常爭執。
去年4月3日凌晨零時,父子再因生活小事爭執,並有肢體碰撞,雙方爭吵不休。至清晨5時許,兒子按捺不住,用手臂將父親箍暈,見毫無反應後,即到廚房取利刀,殘忍地用刀鋒插入父親頸部,將其咽喉割開,鑄成大錯。父親大量失血,兒子報警求助,在單位內束手就擒。
黑沙環民安新邨去年發生弒父慘劇
黃某於法庭應訊時承認親手弒父,但否認事件早有預謀。認為「父親在虛擬世界對其作出騷擾」。精神鑑定人何醫生供稱,第二次診斷時則證實其患有精神分裂,但當中並不屬於不可歸責,因其案發時思維清晰,行為沒有受到病徵影響。
大批警方到案發單位調查
在殺人意圖超過24小時的加重情節上,法官於宣判時指出,雖然被告的聲明中稱一早已想殺死父親,但認為未有客觀證據證實被告的意圖,裁定該部分的加重情節不予考慮。
至於不可歸責部分,被告雖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並非失去判斷和自我控制能力,程度上不足以導致殺人行為,只是自我控制能力下降。認為並不屬於不可歸責,應以徒刑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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