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訴 狀
原告:姓名 性別, 民族,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告: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省合 市 區 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號: C。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聯繫電話: .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業服務期間內 小區物業服務費收支帳目及其明細帳目供原告查閱複印;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業服務期間內小區電梯維保合同、消防維保合同、垃圾清運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快遞櫃合同,共有場地出租合同,電梯廣告合同等合同供原告查閱複印;
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業服務期間內自 年至 年期間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設施租金、廣告費(含電梯、門禁、公共部位等廣告等)、場地使用費等公共收益帳目及其資料憑證(含財務收支帳目明細、收支憑證、銀行帳戶明細等具體資料)供原告複印查閱;
4、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提供小區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出租情況及停車位數量,停車費繳存票據和財務明細情況供原告複印查閱;
5、請求判決被告拆除小區內電梯廣告牌、快遞櫃和入門道閘上的廣告;
6、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 小區 棟 室的業主,該小區由安 開發建設,被告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於 年 月 日進入小區開展物業服務工作。依據合同約定,被告對小區共有設施設備、場所具有維保義務。然而自被告進駐小區以來,在收取業主物業服務費後,消極服務,減少配備人員,降低服務成本開支,致使電梯和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轉,停車秩序混亂、園區環境髒亂差,偷盜現象頻繁發生,極大地影響業主的生活環境。同時被告未經業主同意,利用小區內的電梯、公共場地部位、道閘等設備設施收取廣告和場地租金,完全無視業主安全和居住環境舒適美觀。鑑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為,原告作為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被告作為物業企業,應向提供物業管理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現被告未經業主同意,設置廣告和出租場地獲取利益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