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逮捕後存疑無罪者應給予國家賠償

2021-01-10 騰訊網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全國檢察機關國家賠償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講話時多次強調:「逮捕後存疑無罪同樣要賠償」,這是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所確立的無罪結果賠償原則的應有之義,讓此前一直困擾刑事賠償執法機關的「存疑案件是否賠償」 問題迎刃而解。

柯漢民要求堅決破除疑罪不賠等錯誤認識

今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這一修改決定將於12月1日起施行。今天在江蘇無錫舉行的座談會,目的即在於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

關於逮捕賠償問題,國家賠償法做出了重大修改,確定了新的結果歸責原則。依據該法相關條文,不論採取逮捕措施之時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後,發生了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情形,除有免責情形的以外,國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完全無辜不構成犯罪的賠償,認識上一般不會出現偏差。但是,對於因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不起訴或撤案的存疑案件,一些執法人員頭腦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一些似是而非的認識,認為這些人在客觀上很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對他們作無罪處理已經很寬大了,不能再給予賠償。」柯漢民副檢察長說:「這種認識和做法,不適應修改後國家賠償法對逮捕實行無罪結果賠償的變化,也與檢察機關新形勢下的執法要求嚴重不符。」 柯漢民副檢察長要求檢察人員跳出只就個案進行評價的圈子,看到國家賠償歸責原則調整後在保護大多數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功效,徹底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賠等模糊認識,對因證據不足、存疑無罪的人員,同樣要依法、及時賠償。」

王晉廳長解讀疑罪從賠

上午的會議結束後,高檢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王晉接受了記者採訪。對於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對逮捕賠償實行結果歸責原則以及延伸出的「疑罪從賠」這一應有之義,進行了一番解讀。

對逮捕賠償實行結果歸責原則,直接消除了存在多年的分歧。王晉介紹說,從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進行賠償」,而刑事訴訟是一個逐步推進與發展的過程,對於在訴訟起始階段實施的逮捕措施,哪種情形才算是錯了,一直存在分歧。「採用結果歸責原則後,逮捕後無罪者只要不具備國家免責情形,均能獲得賠償,有利於及時彌補嫌疑人、被告人所蒙受的損失,促使檢察機關的批捕工作更加慎重,對於控制逮捕也有積極意義;同時,對辦案機關來說,賠償了並不等於逮捕錯誤了,評價標準更客觀,也更合理。」他說。

「疑罪從賠」則是結果歸責原則的必然延伸。「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決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終法律評價結果只有兩種:有罪和無罪。如果最終處理結果是無罪的,當然包括存疑無罪的案件,那麼,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此前採取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國家就應當給予賠償。」王晉說,這就是依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確立的結果歸責原則,得出的「存疑無罪案件被告人也應賠償」的邏輯所在。

「疑罪從賠的確會給司法人員帶來一定的壓力,但這也會有助於提高其辦案質量意識,減少存疑案件發生。」他說。 (正義網 王麗麗 龍平川 盧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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