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公布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原副主任,和林格爾縣委原書記王威亮的起訴書。
王威亮,漢族,1962年12月出生,內蒙古察右後旗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農學學士,1985年10月參加工作,王威亮曾擔任土左旗副旗長、旗委副書記金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呼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和林格爾縣委書記,2018年1月起升任副廳,成為呼市人大副主任,同時兼任和林格爾縣委書記,直至被查。值得一提的是,官方此前並未宣布王威亮何時被查,只是在2019年12月1日公布了王威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消息。公訴書披露,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王威亮於2019年8月2日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於2019年11月1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於2019年11月11日經呼市檢察院決定,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經依法審查查明,王威亮涉嫌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受賄主要在其擔任土默特左旗旗委副書記兼金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和擔任呼市交通局副局長、局長、局黨組書記期間,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2593萬元。其擔任和林格爾縣委書記期間,
因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7866.2684萬元。起訴書披露,被告人王威亮於2003年12月18日至2009年4月16日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旗委副書記兼金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
收受7名行賄人共計人民幣90.7673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1.2002年7月10日,被告人王威亮認購了內蒙古**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的**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小區**棟**單元**樓**戶房屋,合同總價款為29.7673萬元,預付訂金20萬元。2006年11月16日,**公司所屬的自來水廠入駐金山開發區。後**公司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為該公司水廠入駐金山開發區提供的幫助,
將剩餘9.7673萬元購房款予以免除。2010年,被告人王威亮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街**小區**號樓**單元**號房屋,合同總價款為121.3263萬元。2011年1月,**公司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在協調支付金山開發區管委會欠該公司水費方面給予的幫助,
將30萬元以退車位款的名義退還給被告人王威亮。2.2004年7、8月份,內蒙古**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在該公司入駐金山開發區的過程中提供的幫助,
在被告人王威亮辦公室送給其現金4萬元。 3.2002年3月,內蒙古**公司承攬了金山開發區道路工程。該公司員工**為儘快獲得工程款,於2004年至2007年春節前,
分四次在被告人王威亮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共計現金15萬元。4.2002年6月,**集團**公司承攬了金山開發區道路工程。該公司原**經理**為儘快獲得工程款,於2004年春節前、2005年7月、2005年春節前,在被告人王威亮的辦公室及家中,
分三次送給其現金2萬元、1萬元、3萬元。共計現金6萬元。5.2003年,**以土默特左旗**隊的名義承攬了金山開發區的綠化工程。**為儘快獲得工程款,於2005年至2007年春節前,
分三次在被告人王威亮辦公室送給其現金各5萬元。共計現金15萬元。6.2002年3月,**以呼和浩特市**公司的名義承攬了金山開發區道路工程。*8為儘快獲得工程款,於2005年、2006年及2007年至2009年春節前,在被告人王威亮辦公室及家中,
分五次送給其現金1萬元、2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共計現金6萬元。7.2007年春節,呼和浩特*8公司的**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在該公司入駐金山開發區的過程中提供的幫助,
在被告人王威亮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萬元。此外,被告人王威亮於2009年4月至2017年9月27日任呼和浩特市交通局副局長、局長、局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先後收受5名行賄人共計人民幣102.492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8.2009年12月,**以北京**公司名義承攬了國道**線和林格爾至清水河段一級公路施工監理項目。**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在其中標該項目的過程中提供的幫助,於2010年4月在被告人王威亮辦公室送給其現金20萬元。2014年,被告人王威亮在**小區家中將現金20萬元退還給**。2015年春節前,**為日後能繼續得到被告人王威亮的幫助,在被告人王威亮**小區家中送給其現金1萬元。
共計現金21萬元。9.2010年8月,**以內蒙古**公司名義承攬了省道**線*8一級公路房建工程第**標段項目。後**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在其中標該項目的過程中提供的幫助,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被告人王威亮的**小區**號樓**單元**樓**戶房屋。經呼和浩特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
該套房屋價格總額為89.7406萬元。被告人王威亮收受**10.2594萬元。10.2006年,呼和浩特市**公司董事長**修建了**至**村公路。2011年,在被告人王威亮的幫助下,**違規獲得該工程的政府補助。同年,**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為其裝修了**小區**號樓**單元**號房屋,被告人王威亮未支付裝修款。經呼和浩特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
該套房屋室內裝修價格為31.2326萬元。11.2010年10月,**以內蒙古**公司的名義,中標**高速公路第**駐地辦的公路工程監理項目。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被告人王威亮在其投標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在被告人王威亮**小區家中送給其現金30萬元。
2014年,被告人王威亮將現金30萬元退還**。12.2011年、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威亮以疏通業務關係為由,要求時任呼和浩特市公路**局局長的**向其提供購物卡。後**在被告人王威亮辦公室分兩次交給其維多利購物卡若干張,
共計10萬元。關於玩忽職守罪,起訴書披露,2018年,被告人王威亮任和林格爾縣委書記期間,在呼和浩特新機場建設徵地補償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錯誤地對**基地的1390畝土地按照苗圃地附著物進行了3倍補償,
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7866.2684萬元。據悉,呼和浩特新機場建設項目位於和林格爾縣巧什營鎮境內。和林縣於2013年9月17日成立了和林格爾縣盛樂國際機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安置等工作。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內政辦發(2011)143號文件規定,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巧什營鎮的忽通兔、巴爾旦營、代洲窯、巧什營、討速號5個行政村為二類區,區域統一年產值為1132.24元/畝,補償倍數25倍,徵地補償標準為28306元/畝;閆城營、猛獨牧、大新營、圪報、一間房5個行政村為四類區,區域統一年產值為853.96元/畝,補償倍數25倍,徵地補償標準為21349元/畝。以上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內容來自:今日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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