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決文書網公布了《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與劉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據悉,裁決書中的劉某,就是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
劉金明1960年10月生,河北順平人,早年在部隊服役,後轉業,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集寧市支行、烏盟分行、錫盟分行、烏盟中心支行工作,先後擔任赤峰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包頭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黨委委員、副局長,內蒙古銀保監局籌備組成員,黨委委員。
2019年11月17日,劉金明宣布被查。2020年4月29日,劉金明被「雙開」,通報稱,劉金明與被監管機構「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樂於當「內鬼」,長期接受銀行機構高管安排的旅遊和宴請。
判決書披露,劉金明受賄罪一案已於2020年11月宣判,公訴機關指控劉金明17項受賄情節,非法收受他人現金、房產、金條、菸酒、瓷器等共計價值人民幣3166.2902萬元。
從劉金明的受賄對象來看,既包括其監管對象包商銀行原董事長李鎮西、行長王慧萍、常務副行長魏佔元等人,也包括一些工程承攬方,還包括其同事內蒙古銀保監局原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處處長柴寶玉。行賄人員的請託之事,多為入股銀行、調整或介紹工作、承攬工程、辦理貸款等。
具體來看,經審理查明:
1、2011年7月,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張宏艾為感謝劉某幫助其入股集寧包商村鎮銀行、化德包商村鎮銀行,送給被告人劉某集寧包商村鎮銀行12%股份和化德包商村鎮銀行9.8%股份,價值分別為960萬元、294萬元,共計人民幣1254萬元,均由他人代持。
2、2013年夏,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另案處理)在內蒙古飯店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200萬元。
2016年7月,李鎮西送給被告人劉某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某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783.8552萬元)和車位2個(購買價61萬元),並支付裝修費(價值人民幣155.1萬元),總計人民幣999.9552萬元。2017年9月至案發前,該房屋及車位一直由劉某女兒劉晶晶居住使用。
上述這套房屋的資金,據悉來源於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此前撰文稱,包商銀行的風險根源於公司治理全面失靈。專案組於2017年5月介入「明天系」案件後發現,包商銀行自2005年以來僅大股東佔款就累計高達1500億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達百億元,長期無法還本付息,資不抵債的嚴重程度超出想像。
3、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2010年11月,包商銀行黨委副書記、常務副行長魏佔元送給劉某包頭金茂豪庭8號樓3單元1605室170.811平方米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96.7864萬元)、車位一個(購買價14.8萬元)、儲藏間一個(購買價3.8847萬元),並支付裝修費用人民幣30萬元,合計145.4711萬元。
2011年6月、8月,魏佔元在呼和浩特市分別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28萬元、30萬元,合計58萬元;2012年至2013年,魏佔元在被告人劉某家中分別送給劉某人民幣20萬元、50萬元、40萬元,合計110萬元;2014年11月,魏佔元送給被告人劉某5萬元;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節前和中秋節前,魏佔元先後16次分別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27萬元。以上折合共計人民幣345.4711萬元。
4、2010年秋季,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吳建忠為感謝被告人劉某幫助其承攬烏蘭察布銀監局辦公樓建設項目,在內蒙古飯店附近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100萬元。
5、2009年底,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胡德生為請求被告人劉某配合包頭原金融大廈拆遷工作,分別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20萬元,共計人民幣70萬元。
6、2010年12月,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幫助姜標兵承攬包商銀行烏蘭察布分行的裝修工程。2012年,被告人劉某讓姜標兵為他裝修呼和浩特市綠地中央廣場B17號樓14層1單元1402室房產,裝修鑑定價值人民幣54.3萬元,被告人劉某向姜標兵支付裝修費10萬元之後,未再支付剩餘裝修費。
不過,劉金明對姜標兵並不放心。包商銀行常務副行長魏佔元的同學葛樹遠在詢問筆錄及自述材料中表示,2011年4月份,魏佔元告訴自己劉金明有點銀行裝修工程,總包工程的人叫姜標兵,但劉金明不放心,讓魏佔元找個可靠的人盯著點。於是,魏佔元找到了葛樹遠,看能不能幫忙一起幹。後來,葛樹遠和姜標兵見面商定了具體合作事宜。魏佔元又與葛樹遠商量,工程的提成10%由葛樹遠直接給魏佔元,再由魏佔元給劉金明。
7、被告人劉某擔任烏蘭察布銀監局、赤峰銀監局、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2007年至2018年春節前和中秋節前,王愛軍分別送給劉某0.5萬元7次、1萬元11次、2萬元3次、8萬元1次,合計人民幣28.5萬元;2016年中秋節前,王愛軍為感謝劉某將其調整為化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送給劉某人民幣10萬元;2014年11月和2017年1月,劉某父母去世時,王愛軍每次送給劉某人民幣2萬元,合計人民幣4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42.5萬元。
8、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及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2010年和2011年每年春節前,王慧萍在劉某家中先後2次送給被告人劉某合計人民幣4萬元;2012年春節前,王慧萍通過劉某妻子劉建華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5萬元;2013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王慧萍先後3次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9萬元;2014年11月和2017年1月,被告人劉某父母去世時,王慧萍在劉某家中送人民幣4萬元;2017年夏季,王慧萍為請求被告人劉某幫助在招商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的侄女王楚然調整工作,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5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7萬元。
9、2011年春節前和夏季,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陳建軍為感謝被告人劉某幫助其調入包商銀行集寧分行工作,在被告人劉某家裡分別送給劉某10萬元、3萬元,合計人民幣13萬元;2014年11月和2017年1月,劉某父母去世時,陳建軍先後2次送給被告人劉某人民幣1萬元。以上共計14萬元。
10、2011年春節前和中秋節前,被告人劉某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陳立宇在劉某家中分別送給劉某美元2萬和3萬元,折合共計人民幣16.243萬元。
11、被告人劉某擔任赤峰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前,劉建軍在劉某家中先後3次送給劉某人民幣6萬元。2019年9月,劉建軍在被告人劉某家中送給劉某人民幣10萬元。以上共計16萬元。
12、2017年10月,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李東波為請求被告人劉某幫助在銀行系統安排一個高管職位,在被告人劉某家中送給劉某人民幣10萬元。
13、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期間,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前,劉玉梅在被告人劉某家中先後3次送給劉某人民幣1萬元、1萬元購物卡1張,合計人民幣6萬元;2017年春節前,劉玉梅為請託被告人劉某幫助在原金谷農村商業銀行財富支行工作的兒子高嵩調動工作,在被告人劉某家中送給劉某0.1千克金條1塊(價值人民幣2.86萬元)。以上折合共計8.86萬元。
14、2019年夏季,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委員期間,武希慧為請求被告人劉某幫助在中信銀行辦理貸款,送給被告人劉某歐元1萬,折合人民幣7.7393萬元。
15、2013年6月,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杜和平為感謝劉某將其女兒杜菁安排到內蒙古銀行烏蘭察布分行工作,委託烏蘭察布市招生考試中心副主任韓雪峰在被告人劉某辦公室送給劉某人民幣6萬元。
16、2017年夏季,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要求韓珍為其裝修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家屬院,韓珍花費2.0716萬元為劉某裝修房屋。
17、2014年春節後,被告人劉某擔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柴寶玉為感謝劉某將其妻子杜虹安排到中信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在劉某辦公室送給劉某人民幣2萬元和紅色釉瓶1個(價值人民幣0.15萬元),折合共計人民幣2.1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違法所得,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三、查封、扣押、凍結涉案物品,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