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通訊員 胡科剛張曉燕
當下,打車軟體給市民出行帶來了很多便利和實惠。但是這類打車方式,在一些環節也存在著漏洞。這不,市民李女士曾經使用打車軟體打到一輛計程車,在抵達目的地後,與司機在支付車費的方式上產生了分歧,並引發了一場不小的風波。
去年5月的一個晚上,李女士帶著兩個孩子通過「滴滴出行」平臺打了一輛計程車。駕駛員孫某通過平臺接單,到達目的地後,計費器顯示車費為12.5元。李女士想通過滴滴出行線上支付車費,而孫某卻表示,僅接受現金或掃碼支付。由於李女士未隨身攜帶現金且用手機掃碼失敗,孫某遂不讓她下車,並發生爭執。
萬般無奈之下,李女士就報了警,計程車計費表也一直在計費,派出所到達現場的時候,計費器上顯示費用金額是27元,警察來了之後帶著雙方去了派出所。 隨後,孫某設置計費器重新計費,駕駛車輛到派出所配合調查,至處置完畢糾紛後,計程車計費達到了140元。李女士家屬來到後交了30元乘車費,而孫某以糾紛未化解為由拒接車費。因當晚李女士在滴滴平臺上也投訴了孫某,滴滴平臺處理此事要求孫某整頓停運幾天。孫某認為李女士是無端無故報警,對他的權利造成侵害,於是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將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她賠償車費167元以及4天的停運損失1556元。
因為在民警當時到達糾紛現場後,車費已到27元,李女士也同意支付該筆車費。所以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李女士的報警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嵐山區人民法院趙昕法官告訴記者:「孫某作為計程車行業的從業人員,該行業屬於向不特定公眾提供駕車服務的服務行業,應儘可能為公眾提供便利,包括服務標準、費用支付等,對於不能提供的常規服務,應在計程車顯著位置進行提示或在乘客搭乘時予以口頭告知。李某通過滴滴平臺尋求計程車服務,孫某亦通過該平臺接單,按常理應該具有該平臺線上支付的條件,但孫某不能提供該種支付方式,在李某搭乘時亦未進行事先告知。在李某進行通過該平臺支付時,孫某未能尋求積極、理性的解決方式,且發生於夜間,李某還攜帶兩名幼童,在此情況下李某通過報警尋求解決糾紛,並在警方介入後及時將車費交給警方,其對涉案事件的發生並無過錯,其報警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最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李女士支付孫某車費27元, 同時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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