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擊】網約打車起糾紛,乘客如何維權?網約平臺是否擔責?一...

2020-12-12 澎湃新聞

如今為了方便,很多人在出行時會選擇通過各種網約車平臺下單租車,但乘車時作為乘客該履行什麼樣的合約,發生意外時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人並不清楚。希望今天的這兩起案件,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

乘客上車後取消網約訂單 發生車禍網約平臺是否擔責?

2018年6月,蔣某豔與同事共四人乘機自舟山至青島後,通過「滴滴平臺」網約到張某志的計程車前往日照。上車以後,雙方協商取消訂單,改為私下交費。網約車行駛至瀋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時,與一輛貨車追尾相撞,致乘客蔣某豔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網約車車主負事故主要責任,貨車車主負事故次要責任。蔣某豔的近親屬蔣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1241201元。法院一審判決,滴滴公司賠償蔣某琦、徐某昌、周某和損失80萬元。滴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宋海紅介紹道:「這個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是在於,乘客在網約到計程車並上車之後,將滴滴平臺上的訂單給取消了。訂單取消之後,滴滴平臺是承擔一個什麼樣的角色,這個案件當中,公司是否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是案件審理過程中重點考慮的問題,也是雙方爭議比較大的問題。」

滴滴公司認為,涉案網約車訂單在出發前已經取消,訂單取消後,乘客和滴滴公司的合同關係結束。乘客和網約車司機張某志私下達成協議後,發生交通事故,滴滴公司不是承運人,對事故的發生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鑑於該案社會影響力較大,日照中院專門組織進行了案件研判。

「在2016年7月27日的時候,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七個部委 聯合出臺了關於網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運營平臺的一個管理辦法,這個辦法第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承擔的是承運人的責任,而在這個乘客取消訂單之後,這個乘客與網約車平臺之間的合約關係就結束了,在隨後的合約關係履行當中,是乘客與滴滴司機直接構成了合約關係,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乘客也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來證實,網約車平臺也就是本案當中的滴滴公司,在後續的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存在過錯,所以我們綜合案情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認定滴滴公司平臺不再對這個乘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宋海紅說道。

宋海紅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網約計程車所屬權歸青島心琪汽車服務租賃公司所有,這也為保障受害者合法權益找到了轉機。「因為受害人是車上人員,不存在商業三者險的問題,交強險對受害人來說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我們就綜合考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心琪汽車服務租賃公司和計程車司機來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效保障乘客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最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蔣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對滴滴公司的訴訟請求。

「乘坐網約車過程當中,大家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選擇正規的網約平臺來搭乘相關的出租汽車,在上車以後,也要遵守這個平臺相關的租車服務約定,不要因為眼前一些利益,私自取消訂單,同時在訂單的運行過程當中要注意留存相關的證據,以防發生意外之後,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宋海紅提醒廣大群眾。

12.5元網約打車費如何支付 司機乘客對簿公堂

當下,打車軟體給市民出行帶來了很多便利和實惠。但是這類打車方式,在一些環節也存在著漏洞。這不,市民李女士曾經使用打車軟體打到一輛計程車,在抵達目的地後,與司機在支付車費的方式上產生了分歧,並引發了一場不小的風波。

去年5月的一個晚上,李女士帶著兩個孩子通過「滴滴出行」平臺打了一輛計程車。駕駛員孫某通過平臺接單,到達目的地後,計費器顯示車費為12.5元。李女士想通過滴滴出行線上支付車費,而孫某卻表示,僅接受現金或掃碼支付。由於李女士未隨身攜帶現金且用手機掃碼失敗,孫某遂不讓她下車,並發生爭執。

萬般無奈之下,李女士就報了警,計程車計費表也一直在計費,派出所到達現場的時候,計費器上顯示費用金額是27元,警察來了之後帶著雙方去了派出所。

隨後,孫某設置計費器重新計費,駕駛車輛到派出所配合調查,至處置完畢糾紛後,計程車計費達到了140元。李女士家屬來到後交了30元乘車費,而孫某以糾紛未化解為由拒接車費。

因當晚李女士在滴滴平臺上也投訴了孫某,滴滴平臺處理此事要求孫某整頓停運幾天。孫某認為李女士是無端無故報警,對他的權利造成侵害,於是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將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她賠償車費167元以及4天的停運損失1556元。

在民警當時到達糾紛現場後,車費已到27元,李女士也同意支付該筆車費。所以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李女士的報警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嵐山區人民法院趙昕法官告訴記者:「孫某作為計程車行業的從業人員,該行業屬於向不特定公眾提供駕車服務的服務行業,應儘可能為公眾提供便利,包括服務標準、費用支付等,對於不能提供的常規服務,應在計程車顯著位置進行提示或在乘客搭乘時予以口頭告知。李某通過滴滴平臺尋求計程車服務,孫某亦通過該平臺接單,按常理應該具有該平臺線上支付的條件,但孫某不能提供該種支付方式,在李某搭乘時亦未進行事先告知。在李某進行通過該平臺支付時,孫某未能尋求積極、理性的解決方式,且發生於夜間,李某還攜帶兩名幼童,在此情況下李某通過報警尋求解決糾紛,並在警方介入後及時將車費交給警方,其對涉案事件的發生並無過錯,其報警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最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李女士支付孫某車費27元, 同時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日照中院

編審:張曉燕 馬玉濤 於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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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案件直擊】網約打車起糾紛,乘客如何維權?網約平臺是否擔責?一起來看看這兩起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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