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度量衡一直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直至今天,世界各國仍以「天平」作為「法」的標誌性圖案。
早於先周時期的古代中國,並無成文法, 只是權威者的一句話,一個動作便是至高無上的「法」,任何人都不可違反或爭辯。中國夏、商兩朝,國家初具規模,到西周已是高度發達的奴隸社會,禮儀制度相對完善。度量衡在某些方面也建立了一些管理條例,儘管不全面、不系統,畢竟有了成文法,在許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管理和制約作用。
春秋戰國時期,度量衡器逐漸被廣泛使用。當時因政權不統一,法制十分混亂。一些思想家、政論家常常用度量衡來比喻法度,進諫帝王要以「法」治理國家。可見,早在春秋戰國之前,度量衡本身已自覺或不自覺地包含了一定的法製成分。
度量衡器置於「王府」
據《國語·周語》引《夏書》中一段關於管理度量衡的文字:「關石禾鈞,王府則有」。也就是說,度量衡器具只允許官方備有。實際上這是先周時期的普遍現象。中國最老的「量器」,是考古工作者在相當於父系氏族社會遺址中發現的,它們與祭祀用的禮器同置於「宗室」式建築物的主要位置, 與《夏書》中「置於王府」正相吻合。西周時期,雖然已有「官市」,當買賣雙方發生爭執,需要度量衡器仲裁時,這些器具也只掌握在管理官市並維持秩序的某一級官吏手中。度量衡不僅是計量器具,也代表著統治階級的權力,是平息糾紛、評判爭執的特殊器具。
據民族學者調查,在「中華民國」時期,生產關係仍處於較原始狀態的少數民族地區, 日常生活中對量的概念比較模糊,計重時用手提、肩扛掂量一下;測長時,用手比一比、兩臂抱一抱也就可以了。而真正的「量器」則是置於「頭人」或「土司」家中,是專門為繳公糧等特殊之用。西方古代社會也如此,貝爾納(英)著《歷史上的科學》一書說:西方古代社會,在每座城市皆有一座視為中心的廟宇(類似中國的宗廟、宮室)。度量衡器都是「廟定」的,由祭司們掌管。在此期間度量衡也只是一種法定的器具,在民間並未廣泛使用。故度量衡在先周時期也尚未制定法律條文,只是代表著統治階級的權力。
鑄刑鼎
今天的律法都用嚴格的文字條例公示於眾。然而在幾千年前的古代,法律條文是刻(寫)在金屬、石、木上的。目前所見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是距今3700年前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制定的,刻在一塊高225釐米的橢圓形石柱上, 其中還涉及有關度量衡的處罰條例。我國最早的成文法,大概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左傳》中說:魯昭公六年(前536年),子產把刑書鑄在銅鼎上,因遭到奴隸主們極力反對而掀起軒然大波,但卻沒能阻擋新生事物的成長。不久,晉國的範宣子又將刑書鑄在鐵鼎上。隨後,各國紛紛效仿,此後法律制度也逐漸從神秘化向大眾化轉變。
百姓爭看置於王宮門前的刑鼎
置於「 關卡」上的量器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成文法的公示,度量衡也開始從「王府」中走出來,除了用於徵收賦稅, 還兼有平準物價等職能。使用面擴大了,使用的人也增多了,就需要制度化來增強法制管理。目前所見戰國時的量器「子禾子銅釜」上刻了108個字,大意是:子禾子命令,「左關」(齊國關稅口岸)使用的量器,「區」、「釜」都要以齊國倉廩中的量器為標準。如果守關的人營私舞弊, 增加或減少它的容量,一定要嚴加制止,如果不從命, 就按情節輕重施以相應的刑罰。「子禾子銅釜」是迄今所見最早置於關卡上的, 刻有度量衡「法」的古代量器,它記述了當時出入「關卡」時,要用校準後的量器來保證本國的賦稅收入,並規定了對違反者的懲處辦法。這時的度量衡法已不是由任何一個人口說為憑了。
刻在器物上的法
戰國時期在度量衡器上刻的有關法制管理的量器逐漸増多,如趙國的「司馬禾石銅權」、秦國的「高奴禾石銅權」等。這些都說明早在戰國時期,度量衡法在各國已陸續向公眾發布,成為人人都要遵守的成文法了。
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後,幾乎每一件器物上都刻「詔書」(即皇帝頒發的命令), 進一步加強了對度量衡的法制管理。漢代在繼承秦制的基礎上, 還制定了一套法規制度。1975年在湖北江陵鳳凰山出土了一支西漢時期的木質衡杆。衡杆上用毛筆書寫了41個字, 大意是:天平是由市陽的「裡正」,發給商家稱錢專用的衡器,並規定必須用官方頒發的「累」(即標準砝碼)來稱所鑄造的四銖錢是否符合規定的重量。如果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權衡器,就要被罰到「裡正」那裡服10天徭役。
將度量衡法刻在器物上的形式,幾乎被歷代沿襲下來,直到清代, 在套裝砝碼上還刻著有關銘文, 如:「奉江蘇布政使司丁較準,楓鎮買賣商牙一體遵行。拾兩。不準輕重,違者稟究……」
寫在竹簡上的成文法
早期的法律條文,除了刻在器物上外,戰國時還將成文法寫在竹簡上,這類律書竹簡較此前在條文上更完備、更全面。戰國初期,李悝制定了《法經》六篇,商鞅輔助秦孝公時,在《法經》的基礎上又有所補充、發展,形成了最早的《秦律》。1976年在湖北雲夢出土了一批秦律竹簡,是商鞅制定《秦律》的繼續和發展。其中有不少關於度量衡器使用、收藏,檢定、校準的規定。其中《效律》更系統、完整、嚴格地對各種器具允差範圍,以及超出允差範圍給予的各種處罰等作了明確規定,是我國最早、最完整的一篇度量衡器誤差檢定法。摘要如下:石(120斤)不準,誤差在16兩以上,罰一副鎧甲; 斤不準, 誤差在3銖(八分之一兩)以上,罰一盾牌;斛(100升)不準,誤差在二升以上,罰一副鎧甲,一升以上,罰一副盾牌;鬥不準,誤差在一升以上,罰一副盾牌;升不準,誤差在二十分之一升以上,罰一副盾牌……
《效律》中的各項規定,為度量衡的統一在法律上起到保證作用。秦以後的兩漢,歷時400多年,度量衡量值也能做到基本統一,這與繼承秦制,同時也從法律制度上不斷完善、不斷改進是分不開的。
歷代度量衡法一瞥
歷代度量衡法往往屬於刑律中的一部分。《唐律》是迄今我國最早、最系統的一部封建社會法典,經過長孫無忌註解後的《唐律疏議》內容更為詳盡。其中的「校斛鬥秤度」一節中,規定了度量衡的一切事務,皆由國家一級的機構——太府寺管理, 每年定期校準一次,凡在京城的,都必須送到太府寺校準,京城以外的,送所在州縣官署去校準, 並要加蓋官署印章後,方準使用。在校準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者,私自製造者,都一律處以笞(chi)刑,分別鞭四十至七十。以度量衡器計量出入官方的物品時,一旦發現計量不準確,一律按坐贓論處,如有利用度量衡器從中營私舞弊而入私囊者,要以盜賊論,直至處以死刑。
有關度量衡法制管理,以宋代文獻記載最為翔實。宋代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度量衡製作和管理機構及各級官吏,如鬥面官、定秤官等,具體到各級倉場,又有專門的司職人員叫秤子、專秤、庫秤、鬥子、倉鬥等,名目繁多。為了加強對大量專職人員的管理,還將在職人員的姓名「寫在榜上,非榜人員不得入倉」。甚至還設專門的「紅背心」制,規定倉鬥、甲頭、搬運人員進入倉場, 必須身著這種「紅背心」, 背心上填寫姓名、編號和官押、署印。並規定地方納供的金銀、玉帛,凡被盜百錢以下,杖八十,一千以上刺面發配去做勞役,贓滿三千依監主自盜罰處死刑。如私造、私販鬥秤者,在街市上羞辱三天以上……
宋代曾出現因度量衡在使用中失準而引起公訴的案件。太平興國三年(977)前後發生內庫和外府諸庫受納上繳銀兩缺失的弊案。此案涉及人數之多、時間之長皆讓人唏噓。受冤者,輕則抄家入獄,重則殺頭曝屍,乃至株連九族。十多年過去了仍未查實,直到劉承珪奉詔校太府寺舊砝碼,才發現並非人為貪汙枉法,而是由於國庫砝碼輕重失準所致,由此冤案才得昭雪。
歷代度量衡法律條文雖有增減,處罰的方式儘管不同,但其中的基本內容都是相似的。如:自戰國時期度量衡器就多鑄有官方監造等字樣, 並由官方制發到地方。《唐會要》、《宋史·律曆志》、《宋會要輯稿》都記載:度量衡器一律由太府寺監造,發給各級官府和民間使用。每當改年號時,所有的器具都必須重新校對印烙, 即所謂以「明制度妨偽濫也」。
宋以後的元、明、清各代也都有類似的記載,除器具嚴防濫造外,定期檢定也是法制的主要內容,一般每年監校一至二次, 凡監校不平者,以罰款、受刑、服勞役直至殺頭曝屍。刑法輕重雖不同,處置卻都十分嚴厲, 而歷代因違反度量衡法規處罰最重者, 莫過於出入官府錢糧而貪贓者。可查考的如《唐律疏議》、《宋會要輯稿》、《清會典》等都強調,收支錢糧的官吏, 因私造度量衡器而得私利者,按坐贓或盜賊論處,輕則受刑、重者殺頭,可見度量衡的法制, 主要是為保證統治者的利益服務的,但客觀上對發展經濟,維護社會秩序都發揮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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