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於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涉及打擊恐怖活動犯罪、嚴懲收買拐賣婦女兒童、遏制危險駕駛等。昨日(26日)上午,部分法學專家和人大代表們進行了分組審議。
資助培訓恐怖活動:入罪嚴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24日的草案匯報中提出,我國當前的恐怖活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出補充。
1、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並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
2、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繫,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3、完善偷越國(邊)境的有關規定,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懲處邪教犯罪:最高可判無期
此次草案的修改還加大了對邪教犯罪的懲處力度,刑期最高可判無期。
1、將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併罰;
2、增加規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買被拐婦女兒童:量刑輕重有別
近幾年,一些地方拐賣兒童犯罪活動猖獗,並且屢打屢發、屢禁不止,這應當說與買方市場需求、對買方市場懲治力度不夠是有相當關係的。去年審議草案一審稿的時候,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同樣構成犯罪,就首次明確了「買」「賣」同罰。此次審議的草案又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對收買被拐賣兒童擬不免除刑罰
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擬對這一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醫鬧」入刑 最高可判7年
此次草案的修改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實踐中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危害嚴重,應該明確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二審稿擬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校車超載超速:視同危險駕駛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對危險駕駛罪也作了規定。草案二審稿修改為: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初次審議時關於「毒駕入罪」、「開車看手機入罪」等建議尚處於進一步研究中,暫未納入草案二審稿中。在分組審議中,有的委員認為當前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偏低。
郭鳳蓮委員說:「從審判實踐中來看,危險駕駛案件的具體情形是千差萬別的,對每個案例的量刑也應該區別出來。目前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定刑,法度太小,只有五個月的差異,因此在審理過程中,對不同案件的量刑操作十分受限。且危險駕駛罪的法刑,最高刑僅限於拘役六個月。處罰力度不大,震懾力也不足,許多人存在著僥倖心理。」
行賄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利用影響力向特定關係人行賄犯罪的法定刑。
草案二審稿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針對單位行賄,草案二審稿確定了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偽造用於證明身份證件系犯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規定,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所有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都是犯罪行為。
原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犯罪作了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以上兩條中的證件統一規定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
高考「替考」將被追究刑責
高考剛剛結束,「替考」這個話題也在持續熱議,與替考有關的罪名目前有兩個,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一審稿時新增加的兩項罪名:組織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罪。所謂「考試」指「國家規定的考試」。但據統計,目前有4類200多種國家考試。此次二審稿將「考試」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明確"考試"是指"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據了解,「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有近20種,比如,高考、國家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等。也就是說,草案縮小了對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刑事處罰的範圍,主要打擊在國家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考試。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再次明確: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等行為均將面臨相應處罰。
綁架致人死亡擬調整量刑
草案二審稿擬調整綁架致人死亡、殺害被綁架人的量刑。建議將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的規定修改為:「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死刑擬維持「取消9個犯罪死刑」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去年10月第一次審議的時候,就提出了「取消9個犯罪死刑規定」,此次的再次提請審議中,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取消9個犯罪的死刑的規定是適宜的。據此,建議維持草案的規定。
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來源/央視新聞
本期監製/宣明棟 主編/侯振海
編輯/何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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