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章公祖師」案:一審判決、平行程序、執行可能及裁判效果丨萬邦仲裁

2021-02-25 萬邦法律

章公六全祖師(Zhanggong Liu Quan zushi ,「Honorable Zhang, the Sixfold Perfected Ancestral Master」),原名章七三(original name ZHANG Qisan )。《洞口章氏族譜》記載,章公祖師是大田屏山鄉路口村(當地人稱洞口村)五二公二世子。五二公是路口村章氏開基祖先,五二公有三個兒子,子章七三(即章公六全祖師),次子章六八,三子章七四。當地習俗喜用數字取名,章公祖師剛出生時,祖父正好七十三歲,於是為其取名章七三。此習俗延續至今, 例如本文作者的好友、萬邦特約專家、人稱搜帝的劉美邦就是大田後生仔,小名五二。章公祖師在吳山鄉張坑村放牛時受到仙人點化成為得道高僧,最後選擇在陽春村「普照堂」坐化,受當地香火供養千年,一日突然被盜,村民痛哭流涕,如喪考妣(《經濟學人》報導原話 People were crying bitterly. Everyone was just miserable)。其後,村民偶然發現歐洲某一展覽的佛像疑似祖師肉身,開始了中國、荷蘭追索之路。

一、福建法院「章公祖師」案一審判決:標杆性、突破性、開創性

2020年12月4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福建省縣吳山鄉陽春村民委員會、大田縣吳山鄉東埔村民委員會訴被告Oscar Van Overeem(音譯:奧斯卡·凡·奧沃雷姆)、Design & Consultancy B.V.(音譯:設計及諮詢私人有限公司)、Design & Consultancy Oscarvan Overeem B.V.(音譯:設計諮詢奧斯卡凡·奧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令被告奧斯卡·凡·奧沃雷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民委員會、東埔村民委員會返還案涉「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

該案於2015年12月11日正式立案,並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程序,成功向荷蘭的被告方送達了應訴材料。案經2018年7月26日、10月12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查明了案件事實。

三明中院審理認為,「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在其誕生地、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載著當地眾多信眾的精神寄託。該佛像也只有回歸其誕生地和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眾多信眾日常生活的生命力。「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作為集體所有的傳世文物,於法而言,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對「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集體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作為祖師信仰的信物,於情而言,「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應當返還給信眾村民。作為人類遺骸的文化財產,於理而言,「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亦當回歸其原始文化氛圍和故土環境。在「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被偷盜、未經中國政府許可非法出口到國外後,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有權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跨境追索,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流失的珍貴文物。據此,三明中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2015年11月,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村民委託中荷律師團隊進行「章公祖師」肉身坐佛的追索訴訟,並在中國和荷蘭兩國進行平行訴訟。

2015年12月11日,三明中院正式立案。

2016年5月,原告向荷蘭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判令荷蘭藏家歸還佛像。

2017年7月14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就該案舉行了首場聽證會。

2018年7月26日,該案在福建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8年10月12日,該案第二次開庭。

2018年12月12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駁回起訴。根據英文公開報導,荷蘭法院實際未對本案實體問題進行審理,而是以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原告認為,中國的村委會是中國民法下的「特殊法人」,為此提供了中國法意,並援引了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律(作者註: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院最終未採信,並認為中國村委會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尚不清楚,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才生效,但原告起訴系在該法生效之前。

本案一審宣判,仍在上訴期,尚未進入執行階段。但執行已成關注焦點,不妨做個預先分析:

1、在中國執行


由於被告在中國並無財產或進入中國,在中國執行的可能性並不大,但這也意味著被告從此無法入境中國。

2、在荷蘭執行

在荷蘭的執行,由於被告及肉身坐佛像位於荷蘭,故在作為 被告和財產所在地的荷蘭申請承認與執行中國法院生效判決  是最為自然的選擇,但可能存在兩個法律障礙,一是荷蘭法院已先行作出判決,中國法院判決是否與荷蘭法院在先判決相互衝突,可能違反其公共秩序而無法在荷蘭獲得執行,但鑑於荷蘭法院是基於非實體問題作出判決,這一問題應尚不至於成為嚴重問題;二是本案被告被判決承擔的返還義務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根據被告荷蘭法院庭審抗辯,該佛像已與案外人進行所謂交換,已無返還。本案判決義務的執行會遇到一定障礙,但由於這一無法執行問題是被告單方面造成,能否構成抗拒執行的有效抗辯,有待觀察。

3、在美國執行

作為一個文物交易商,Oscar Van Overeem等被告不可能沒有美元結算,因此一個可能的選項是選擇適當的美國聯邦法院,在美國申請承認與執行中國法院判決,並對被告美元財產進行凍結。

■ 先看看法律效果:

1.民法意義:本案案由為物權保護糾紛,本案物權保護對象是同時具有文物和人體遺骸特性的肉身坐佛像,人體遺骸是否屬於物的範疇,本案涉及的肉身坐佛像能否成為物權保護的對象,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本案裁判確認了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對「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集體所有權,在民法上也首開肉身坐佛像物權保護的先河。

2.國際法意義:三明中院在達37頁萬多字的判決書中,對雙方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問題,逐一作出認定,彰顯了中國法院的司法能力與水平。三明中院所作出的判決結果,為我國通過民事司法渠道追索流失文物開闢了新的路徑,屬標杆性、突破性、開創性的裁判。以上是官方媒體的評價,客觀公允。

■ 再看看社會效果:

社會效果評判的樸素標準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從中國群眾角度,這一判決自然是喜大普奔,不必多言。

那麼外國群眾的⻆度呢,可以認為這一判決也符合普通外國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理解。

一是外媒的報導:

荷蘭媒體:荷蘭人被判決將肉身雕塑歸還中國

Nederlander moet beeld met mummie teruggeven aan China

https://www.nu.nl/cultuur-overig/6094630/nederlander-moet- beeld-met-mummie-teruggeven-aan-china.html

之前的報導:

《英國鏡報》:高僧絕絕食成道肉身金像竟成千萬英鎊拉鋸戰中心

Golden mummified monk who starved himself to death is now at the centre of a £10million tug of war

《英國衛報》:「我們的精神領袖」——中國村民呼籲歸還千年肉身

'Our spiritual leader': Chinese villagers appeal for return of 1,000-year-old monk

《英國泰晤士報》:荷蘭法院駁回肉身追索要求,中國村民 悼念失落神明

Chinese villagers mourn lost deity as Dutch reject claim to mummified monk

《經濟學人》:佛像裡的遺骸

The body in the Buddha

再看主流社交媒體的反響:


2020年11月21日,一個藝術家首次聽說了這個故事,專門發了個推:「一尊從中國輾轉(made its way) 荷蘭的坐佛雕像揭示了一個非同尋常的秘密:一具1000年前的木乃伊僧人。當一位私人買家將木乃伊帶到專家那裡進行修復時,發現了這具木乃伊,它被裝在雕像的一個空洞中。」



這一帖子意外爆火,留言充分體現了外國群眾對這一事件的樸素看法,足以說明上述裁判符合外國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輾轉」修辭上屬於委婉語,指殖民主義者掠奪或掠奪的內容。

「輾轉」你是說偷的吧!

神奇佛像自己輾轉到荷蘭!真棒!

「輾轉」說的好像自己走的一樣。

「輾轉」?是佛像移民了?中國送的?還是偷來的?

你家的電視機「輾轉」到我家那樣的輾轉麼?

難道他天人合一,瞬移到荷蘭了麼?嗯,他就是這樣輾轉到該死的繁華都市的。

好想知道,怎麼輾轉去的荷蘭?

就是中國偷來的!

「輾轉」嘖嘖~

幫你說吧:貪婪噁心的白人偷的!

是什麼遊手好閒的人偷的麼?和尚只是想在那安息,放他回去吧~

怎麼輾轉去荷蘭的呢?是佛像自己會走路還是會biu一下瞬移呢,能不能解釋下

用輾轉說偷,好奇怪

從中國偷來的遺體,還回去!

賽林木盜墓賊

分明從中國偷的!

就是盜墓

偷的

輾轉不算偷的意思麼?

‍‍‍‍送肉身回家!

簡直是三流的情節。還回去!還回去!還回去!有誰發現真  相之後,還會繼續留著呢?

這種文物本質上是和尚的墳墓/墳墓,應帶回中國,回到廟裡。這讓我很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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