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延長,你想知道休假調整、加班、工資結算等問題都在這了

2020-12-23 案例知識分享

春節假期延長,你想知道的休假調整、加班、工資結算等問題都在這了

來源:勞動觀察

作者:趙竺安綜合整理2020-01-27

延長休假那些事,專家給您詳細解答!

今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發布,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按照原放假計劃,2020年1月31日為正常上班日,且2月1日周六也要進行補班。圍繞增加假期有關的休假調整、加班、工資結算等問題,記者採訪了上海市匯業律所事務洪桂彬等專家,就十大問題進行了解答。

第一問:延長休假是強制的嗎?企業未遵循是否違法?

答:本次延長春節假期是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無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應參照執行。

第二問:延長的休假天數屬於何種假期性質?

答:本次延長的休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因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另外,本次延長的假期同樣不屬於周休息日,因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綜合上述規定,本次延長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

第三問:本次延長休假但員工正常上班的,能否按加班處理?

答:對於國家臨時增加假期的情形,有關先例可供參考。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按照彼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往前追溯,1997香港回歸時,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於「七一」放假的通知》,決定1997年7月1日全國放假一天,為此,原勞動部發出《關於「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通知規定,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筆者認為,如延長的休假天數不按加班處理,則有失國家統一休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按法定節假日處理則於法無據。因此如無國家進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3天假期,如執行標準工時制宜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對應時間補休,無法補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費。對於綜合工時制則酌減相應的應出勤小時數。

第四問:延長的休假可以用帶薪年休假進行抵充嗎?

答:如前所述,由於系國家額外增加的假期,與帶薪年休假性質並不相同,用人單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況下不得單方對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進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進行處理。

第五問:延長的休假工資如何支付?

答:由於國家統一延長春節假期,如無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資應正常發放,不得作相應的扣減。如月中入職或離職的員工,按照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出勤日(含法定節假日、1月31日、2月1日)結算。

第六問:公司通知員工提前返崗,員工拒絕可否作違紀處理?

答:由於國家統一延長假期,如安排員工返崗應比照周休息日加班處理,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應獲得工會或勞動者同意,不得強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從事防疫工作的醫務人員除外。員工如拒絕到崗的,不宜按曠工處理。當然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妥善溝通並做好防護措施,多數勞動者會配合公司的要求。

第七問:綜合工時制下如何計算2020年1月的出勤時間?

答:基於員工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如符合「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特點的崗位,用人單位可執行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並無休息日加班的說法,除法定節假日加班單獨核算外,其餘時間則參照標準工時制度計算應出勤小時數,超出部分結算1.5倍加班費。但是如何參照標準工時制實踐中尚存爭議,一種則嚴格執行20.83天計算,一種則按照當月應出勤天數計算,筆者認為兩種計算方式均具有合理性,但一經採納其中一種,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

本次春節延長假期,如採用第二種算法,對於2020年1月的應出勤小時數而言,原為18天,現應減為17天,對應應出勤小時數為136小時。如員工2020年1月(剔除法定節假日)出勤小時為150小時且執行月度綜合工時制度,則核算加班費為月薪/21.75*(150-136)*150%。

第八問: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月計薪天數是否應調整?

答: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計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應進行調整。

第九問:對於節前已經安排1月31日以後為其他假期的企業,是否應允許變更?

答:實踐中,不排除用人單位在節前已經對春節休假事宜作出安排,或同意安排春節假期後增加3天為帶薪年假,或員工自行申請相應天數為帶薪年假/病假,彼時無法預見國務院統一延長假期,是否應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後進行調整呢?筆者傾向於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先確認的假期,雙方可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問:為何本次延長假期只有3天?蘇州是否仍執行2月9日復工?

答:筆者推測,延長假期不僅涉及疫情防控,而且涉及數千萬企業的生產經營安排,對經濟發展社會秩序影響也極為深遠,並且相應的成本大部分將由用人單位來承擔,故此國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作出了上述決策,已將對用人單位的影響控制到最低程度。

當然部分地區自行出臺了禁止提前復工的措施,如蘇州市規定2月8日24時前不得提前返工(特殊行業除外),對此筆者認為應按照防疫屬地原則優先執行蘇州的地方規定,但有關2月3日至2月8日作何種假期處理有待於蘇州當地人保部門作出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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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勞動法專家談育明認為

年工作日:365天-106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6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020年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6天)÷12月=21.58天

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上海市勞動保障學會諮詢分會副秘書長何永強也表達了他的觀點:《通知》規定不能休假的職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休假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可以以安排補休替代。此外,《勞動法》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都規定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工資報酬。由此可見,此次因疫情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天數,應當屬於休息日。職工在延長的假期中堅持工作,而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支付,即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責任編輯: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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