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馬愛好者費某借他人馬匹騎行時,馬匹突然失控,致其摔傷。費某起訴好友周某,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以動物致人損害認定周某賠償費某各項損失5萬餘元。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2月8日獲悉,北京二中院認為,費某應對騎馬運動的固有風險充分知曉,周某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判決費某的自冒風險行為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
費某和周某均是騎馬愛好者,經常一起參加野外的騎乘活動。一次周某將自己的馬匹借於費某騎行,費某在騎乘過程中,馬匹突然失控衝向坡道,導致費某摔傷。
周某稱費某騎馬上坡時恰逢羊群,馬看到羊群受驚躲閃,費某摔了下來。費某對此不予認可,稱是周某的馬匹有問題導致她受傷。一審法院以動物致人損害認定周某賠償費某各項損失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周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野外騎馬運動存在著固有的高度風險,不可控制、無法消除。費某作為戶外運動網站的註冊會員對騎馬運動的固有風險充分知曉,且自願地參加了野外騎馬運動。
對費某而言,其明知騎馬運動的固有風險而自願參加並因固有風險受傷。對周某而言,其雖將自己所有之馬借於費某騎乘,但費某騎馬之固有風險對於周某而言不可控制、無法消除,且周某亦不負有消除該種固有風險的義務;而周某因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其對於費某摔傷一節沒有過錯。故費某的自冒風險行為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判決駁回了費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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