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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紅 太 陽: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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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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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南京
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南京
紅太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
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
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南京
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指派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並對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有關的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
和驗證,在此基礎上,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5條的要求,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法律
意見書出具日及以前的相關事實發表法律意見如下,並同意公司將本
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併公告。
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根據2020年4月20日公司董事會發布的《南京
紅太陽股份有限
公司關於召開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及2020年4月
25日發布的《南京
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20年第二次臨時
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公
司董事會已經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向全體股東發出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會議通知》中
列明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表決
方式、會議登記辦法和其他事項,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上述行為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和《公司章程》關於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
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會議於2020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5:00,
在南京市高淳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18號
紅太陽總部大數據產業中心
一樓國際會議室召開。網絡投票時間為:2020年5月7日(星期四)。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0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5
月7日(星期四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楊壽海先
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和召開程序
合法。
二、關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一)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1.經核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16】
名,代表股份【230,246,209】股,佔公司股份總數580,772,873股的
【39.6448】%。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4】名,
代表股份【219,163,91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580,772,873股的
【37.7366】%;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12】名,代表
股份【11,082,29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580,772,873股的【1.9082】%;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
及股東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1,544,842】股,佔
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580,772,873股的【1.9878】%。
2.經核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
司截止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時的股東名冊、現場出
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以及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持
股憑證,在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有資格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除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有公司的董
事、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所律師。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上述人員均有資格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東大會。
三、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及表決程序
(一)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表決的議案如下:
(1)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與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互
保的議案》。
(2)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與
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互保的議
案》。
(3)審議並通過了《關於確定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額度
的議案》。
(4)審議並通過了《關於補選盧玉剛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
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全部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沒有股東提
出臨時提案。
(三)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由2名股東代表和1
名監事對現場會議投票進行了清點,並統計了每項議案的投票的表決
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相關決議及會議記錄已由出
席會議的董事籤署完畢。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程序合法有
效。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召集人和出席
會議人員資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決程序等相關事項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次
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
(此頁無正文,系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關於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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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廷虎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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